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科大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黃忠偉違法兼任民營公司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8-10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下稱臺科大)電子工程系教授黃忠偉兼任該校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職務期間,擔任集能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能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黃忠偉,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雖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臺科大教授黃忠偉係自98年間集能公司設立時起,即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由其本人親簽董事願任同意書,同意書上雖記載任期自98年9月15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惟由於嗣後該公司並未改選董監事,故依公司法之規定,黃忠偉繼續延任董事職務,直至104年3月10日該公司解散為止。黃忠偉自100年8月1日起兼任該校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為相當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職務,詎其仍持續擔任集能公司董事一職,依照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提案委員表示,被彈劾人黃忠偉雖辯稱其未參與公司會議及決策,亦未領取任何公司報酬,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相關議決書已明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故尚不足以作為免責之論據。另根據集能公司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資料顯示,該公司於100年及101年之銷售額總計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8千餘元及38萬9千餘元,足見被彈劾人辯稱集能公司多年來並未實質營業乙節,尚非可採。然該公司於103年初及104年初,均曾依法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於各該年度整年期間暫停營業,且經該局函准備查在案,嗣該公司已於104年3月1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故該公司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3月10日已處於停業狀態,此部分當得據以為處分輕重之審酌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