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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教授胡聯國違法兼任公司獨立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8-15

國立政治大學教授胡聯國,於借調至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兼任該校管理學院院長期間,違法兼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獨立董事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彈劾胡聯國,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胡聯國自101年2月1日至103年1月8日止,借調至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兼任該校管理學院院長(相當簡任第12職等),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胡聯國於前揭借調期間,違法兼任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獨立董事報酬,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87號及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
此外,監察委員亦指出,教育部允應轉知各國立大專校院加強對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含借調教師),宣導有關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止之相關規定,並確實要求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含借調教師),定期及就(到)職前(當天),自行檢視並具結未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情事,以避免其因未諳法令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