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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師大教授賴秉彥擔任該校翻譯研究所及兒童英語研究所所長期間 違法兼任公司董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9-06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授賴秉彥,擔任該校翻譯研究所及兒童英語研究所所長期間,兼任羅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衡平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並領有監察人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今(6)日以12票全數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及李月德提案,彈劾賴秉彥,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賴秉彥自102年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擔任該校翻譯研究所及兒童英語研究所所長期間(相當簡任第12職等),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賴秉彥於前揭擔任所長期間,違法兼任公司董事、監察人,並領有監察人報酬,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68號及105年度鑑字第13787號等判決意旨,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