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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發還作業成效不佳 又不計息 監察院第四屆及第五屆接續調查 促請檢討改善 維護人民權益

  • 日期:105-09-12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辦理刑事保證金發還作業成效欠佳,又不計息,影響人民權益,監察院調查追蹤後,已促使司法院修正相關辦法,刑事保證金參照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並使刑事保證金發還作業之法制規範或控管機制更臻周延。
對於刑事案件被告所繳交之保證金,有無法定孳息及孳息之歸屬等相關規範制度是否健全?又依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辦理刑事保證金發還作業之成效欠佳,截至102年10月底,各法院保管之刑事保證金仍高達新臺幣37億餘元。發還作業成效不佳又不計息,影響人民權益。經第四屆及第五屆監察委員調查結果認為,有關刑事保證金之發還,現行實務上未予加計利息,顯未盡周妥,司法院、法務部應加以檢討改善。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未能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刑事保證金發還作業,控管機制未臻健全,肇致判決確定案件之刑事保證金遲遲無法發還,影響應受發還人之權益。
監察院調查追蹤後,司法院查復略以: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業於103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司法院依該條授權訂頒「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自103年12月18日施行;刑事保證金計息之利率,參照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另司法院於保管款保管品作業系統中規劃建置「刑事保證金清理作業」,提供法院進行清理刑事保證金時,登錄處理狀態,以及發還、沒入、公告日期等資訊;並配合修正「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6點之規定,使刑事保證金發還作業不論法制規範或控管機制均更臻周延,監察院將持續注意刑事保證金發還之實務運作情況,以維護應受發還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