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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文學院前副院長張淑麗教授違法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10-05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 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張淑麗兼任該校文學院副院長職務期間,擔任芯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創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張淑麗,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雖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被彈劾人張淑麗教授係自102年8月1日起兼任成大文學院副院長,為相當簡任第11職等之主管職務,詎其自103年7月4日起,另擔任芯創公司之監察人一職,其本人親簽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上,記載任期自103年7月4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共計3年。嗣因成大人事室於104年5月25日發函通知,其兼任公司監察人職務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教師兼職相關規定,張淑麗於翌(26)日接獲上開通知,遂於當日簽請辭去文學院副院長,並致電芯創公司,表示辭卸該監察人職務之意思,再於同年6月5日以郵局存證信函之形式,將辭職書寄送芯創公司。雖該公司遲至104年8月間始完成張淑麗辭任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惟依公司法第216條及民法關於委任契約終止之相關規定,應認張淑麗於104年5月26日即已辭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故其自103年7月4日至104年5月26日止,以國立大學文學院副院長身分而同時擔任芯創公司監察人一職,依照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提案委員表示,被彈劾人對於其確有於擔任成大文學院副院長期間,兼任芯創公司監察人乙情,均坦承不諱;但其稱係基於支持家族晚輩之情誼考量,始應允擔任該監察人一職,然自始至終從未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活動,亦從未支領薪資或任何其他報酬,且成大相關單位從未向其告知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範,致其不知法律而觸法等語,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之議(判)決書已明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故尚不足以作為免責之論據;另按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書函明揭在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036號議決、101年度鑑字第12289號議決等亦指明公務員之違失責任,不因不知法律規定而免除其違法責任,故被彈劾人辯稱係因不知法律而觸法縱屬實情,亦不得解免違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