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永順大樓停車場違規使用 監察院要求臺北市政府依法妥處

  • 日期:105-11-03

「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87號永順大廈地下一樓停車場違法,由原設計法定17部停車位擴充至199部停車位,破壞該大廈結構柱體。103年遭舉報後,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認屬違章建築,惟迄今未見依法執行拆除,反而疑擬不當同意該違建補辦建照以就地合法等情」乙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臺北市政府之缺失及應改善事項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對於86年5月23日已認定永順停車場(永吉路185號地下樓)之「新違建」,臺北市建管資訊系統於86年9月28日恣意登錄為「既存違建」,後於103年11月17日針對「松信路87號(永順大廈)地下防空避難室」核無查報資料,並貿然於104年3月27日認定既存違建、104年4月10日部分面積為既存違建,均屬謬誤,嗣後再於104年8月10日更正記載該停車場全部均為「新違建」。該府對於該停車場究竟為「新違建」或「既存違建」之前後記載不一,肇致公信力倍受質疑。
二、 臺北市政府於86年4月起,即知悉本案違建搭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雖於86年12月18日函復違建所有人,駁退地下室夾層違建報備申請案,惟並未持續查處或追蹤輔導,造成後續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該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自治會立場相左。臺北市政府雖定於105年6月間拆除夾層違建,卻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而未能拆除,該府允宜停止執行裁定撤銷後,依法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