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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花園公墓禁葬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

  • 日期:105-11-03

有關「據訴,臺中市政府與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於80年簽訂投資興建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合約書,詎於100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後,該府仍讓其繼續無因管理,致仍有家屬安息入葬。嗣該府於103年4月11日發布禁葬裁罰命令,已有7個被裁罰案例,影響善良家屬近10萬人等情案」乙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臺中市政府的缺失有下列4點:
一、臺中市政府於74年間,公告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規劃完成部分啟用,並將該公墓於80年間交由百齡管理會接辦。監察院調閱之74年至75年間航照圖,顯示該公墓土葬區各墓園均屬該公告所稱「規劃完成區」範圍,臺中市殯葬管理所89年編印之「關懷服務手冊」明載該公墓土葬區係「合法公墓」,南屯區公所79年核發第一公墓「墓地使用許可證明書」、「埋葬許可證」及臺中市殯葬管理所自90年至98年陸續核發「埋葬暨墓地使用許可證」,足證該公墓土葬區各墓園均已經合法啟用。惟臺中市政府不僅未妥善保管圖說,而且以圖說佚失為由,主張該土葬區未經啟用,拒不承認合法購買者之權益,且於103年4月11日發布禁葬命令,嗣對持有墓基使用權憑證辦理入葬之民眾,予以行政裁處,又在行政訴訟中故意不提出航照圖、「關懷服務手冊」及「埋葬暨墓地使用許可證」等證物,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土葬區未經啟用;本案調查期間,該府雖釋出善意,允許墓基使用權憑證持有人得以入葬,但仍未承認合法持有使用權憑證者之權益;該府罔顧民眾權益,核有重大違失。
二、臺中市政府於90年間已知悉百齡管理會土葬區有「將承租之國有土地找民間業者合作開發」情形,且明知90年、93年間取得使用執照之中台福座、榮美殿尚有納骨櫃位11,104個、4,350個未完成啟用程序,竟多年來未依臺中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合約(下稱獎投合約)規定督導該會改正經營模式及完成啟用程序,且放任默許該會販售使用權憑證,遲至98年起始陸續發布消費警訊,致使民眾因信賴該公墓之合法性而購買使用權憑證。該府本應保護善意取得憑證之人,惟其於99年間對該會撤銷法人資格並通知終止合約後,卻未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獎投合約規定「依資產重估價格予以補償後,另行公告徵求第三人投資經營」,且藉由拍賣方式取得該公墓所有權後,拒不承認善意取得憑證人之權益,亦未積極就未啟用之納骨櫃位補正程序予以合法化。該府除於監察院調查時,准許土葬區墓基使用權憑證持有人、曾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入葬之納骨塔使用權憑證持有人可埋葬或存放外,其餘超過1萬名使用權憑證持有人,迄今無法入葬使用。該府未能保護善意憑證持有人之權益,有違誠信原則,顯有嚴重違失。
三、臺中市政府對百齡管理會撤銷法人資格及解約後,不僅未依法接管經營第一公墓,而且於104年1月21日會議決議拍賣地上物及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申請撥用土地。嗣該府於104年6月4日經臺灣臺中地院選派為該會清算人,竟違反該會權益而主張不動產鑑定價格過高,且未主張應以市價基礎,致中台福座及榮美殿之動產及不動產鑑價僅新臺幣(下同)172萬825元及2,757萬7,000元。該府又以請國產署於104年5月間對該會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等方式,使參與投標者只有一家公司而壓低標價為2,607萬1,000元,再以土地所有權人資格行使優先購買權。再者,該府自104年7月16日拍定前10日起,連續3日(104年7月7、8、9日)對該會裁處共計5,300萬元高額罰鍰以膨脹債權,因而自拍賣價金中取回1,322萬5,665元,該府實際上以1,284萬5,335元低價取得市價至少6億餘元之第一公墓(含納骨塔),致百齡管理會無力清償眾多憑證持有者之債權。此外,該府於取得第一公墓所有權後,竟以該公墓未合法啟用為由禁葬至今,且向所有使用權憑證持有人主張僅能向百齡管理會訴訟求償,損害眾多使用權憑證持有人及百齡管理會之權益,實有重大違失。
四、第一公墓土葬區係於74年已開發之合法啟用墓區,依開發時法令,土葬區尚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計畫。該公墓之中台福座及榮美殿等納骨塔殯葬設施,業經臺中市政府核准水土保持計畫且取得使用執照,亦無重新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必要。詎該府以該墓區未合法啟用,要求依現行法令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差異分析)與水土保持計畫方准合法啟用為由,讓第一公墓土葬區及納骨塔區現仍處於禁葬狀態,罔顧使用權憑證持有者權益,誠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