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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幹事工作職掌應重新檢討並與時俱進 促使積極掌握人民困境並提供協助

  • 日期:105-11-03

村(里)長、村(里)幹事在社區中,是最直接第一線接觸民眾者,理應能瞭解及發掘社區中的民眾,誰需要社會救助或福利政策的照顧,然而現今仍有許多家暴、兒虐、身心障礙者乏人照顧,或是失能老人於家中身亡多時,卻無人知曉等事件,類此社會悲劇案件,多因社區中基層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通報及協助而致生憾事。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今(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尹祚芊、王美玉提案之調查報告,並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指出,「臺灣省村(里)幹事服務要點」已於88年7月1日隨精省後停止適用,且因屬地方自治管理事項而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經調查發現,該要點停止適用已近20年,卻仍有少數地方政府未予明定,或部分縣市訂定迄今已近(逾)10年而未重新檢討。由於村(里)幹事業務達29項之多,如另計其他交辦事項時,其工作內容更顯龐雜,故若未明確規範將導致工作內容混淆不清,後續難以督考及衍生權責不易區分情事。內政部應本於地方自治之監督、輔導之職責,就全國性民政事務,確實督促各地方政府將村(里)幹事工作職掌予以法制化,並因應社會變遷與時代演進,具體檢討工作內容,方能與時俱進並切符實情。
監察委員表示,村(里)幹事執行家戶訪問,為瞭解轄內居民現況方式之一,不宜冒然廢除,但隨時代變遷與都市化發展結果,其訪查之頻率及對象應予調整,且作法上除因地制宜外,更應有效運用現代資通訊系統,透過資源共享及整合方式,精進及落實家戶訪問執行方式,並由地方政府確實督考其執行情形,以發揮切實掌握民眾之困境與需求。村(里)幹事身為社區中第一線的基層人員,且工作繁雜,其雖為民政職系人員,但已在社會福利服務工作項目中,相關社福、救助及保護法規,亦陸續將其納為責任通報人,內政部應協同衛生福利部,加強村(里)幹事相關社福教育與在職訓練,強化其職能及服務敏感度,以有效發揮其通報人角色及功能。
調查報告另外指出,各地方政府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多仍依循內政部民政司彙編公布「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計17項之版本,然而以直轄市里長證明事項中最少者僅5項,顯然差異甚大,而該證明事項涉及各業務主管機關認定權責,實務上常見難以證明或執行,內政部自應依據法規修正內容並參酌現今時空環境,重新檢討其內容及必要性,俾利地方執行與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