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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3月10日新北市汐止區發生施姓男子槍殺潛姓妻子命案 監察院調查凸顯現行家庭暴力防治執行及司法制度漏洞 責成相關機關儘速補破網

  • 日期:105-11-04

105年3月10日新北市汐止區發生施姓男子槍殺潛姓妻子命案。施姓男子原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裁定羈押8個月,因另犯強制罪判決確定,該院同意借提執行後旋撤銷羈押,嗣另案執行3個月期滿被釋後再犯下殺妻案。究受羈押人如因他案入監執行,受訴法院撤銷羈押之考慮因素為何?相關機關提供潛女之保護措施為何?現行制度有何不完足的缺漏?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聯席會議於昨(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所提調查報告,對於本案所生的憾事,亟待有關機關就執行面及制度面補破網。
調查報告指出,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於處理求助意願低落且缺乏信任關係之個案,未能深入覺察案主潛女遭施男高壓權控,為積極性之處遇,即草率結案,肇致潛女持續處於家庭暴力之環境及循環,未能夠提供妥善之協助,其敏感度顯有不足。同時,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警察局及衛生局間之橫向聯繫明顯不足,致無法覺察潛女長期遭受施男之家庭暴力、精神虐待及高壓權控,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未能夠完善建立,彰化縣政府應確實檢討改進;衛生福利部允宜強化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建置功能。
另外,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已知潛女曾於外縣市進行多次求助,於多次聯繫潛女未果之下,卻未與外縣市網絡聯繫,面對重複通報之高危機個案,敏感度有所不足;且該府家防中心及警察局等機關,亦僅於經過一次高危機會議討論,即率爾評估潛女安全,予以解除列管,錯失救援潛女之契機,肇致憾事發生,新北市政府應確實檢討改進。而關於警政體系組改後,於案發時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官無查詢家暴加害人因案入出獄之權限;且目前第一線員警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未能確實掌握個案基本通報資訊;內政部警政署已有相關檢討作為,仍應確實持續改善,並督促所屬機關落實,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在司法制度方面,監察委員指出嘉義地院以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以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因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撤銷羈押裁定,雖難認為具有違失,但如因借提執行之時間過於短暫又係重罪,縱第一審能完成審理程序,而日後仍有上訴審程序尚待進行,仍宜列入是否借提執行而撤銷羈押之考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上訴審程序未對施男予以羈押之處分,尚難認有違失,然而,受理本案之第一、二審法院均提出「對於羈押中之被告,若檢察官聲請借提執行得易科罰金之短期自由刑時,法院不宜同意借提執行」之見解,監察院也將函請司法機關深入瞭解類此案例之機制,以防止憾事再度發生。
監察委員指出,本案是極其不幸的憾事,多年來我國雖然努力建立完整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但仍有值得努力的空間。期待以此一不幸的個案,促使相關機關儘速補家庭暴力防治執行及司法制度漏洞的破網,完整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