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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遲未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辦理地上物補償,監察院認有行政疏失,請原民會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5-11-04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94年11月撥用花蓮縣卓溪鄉新生段之國有土地,未就地上物辦理補償,經地上物所有權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5月判決撤銷原處分,命原民會作出准予補償之處分,該會遲未作成處分,引發民怨。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昨(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之調查報告,認為原民會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確有行政疏失,且行政效能不彰,請原民會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意見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原民會於94年11月奉行政院核准無償撥用土地,曾於95年間委託花蓮縣政府及該縣卓溪鄉公所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卓溪鄉公所因故未完成發包作業,原民會未能確實究明原因並積極妥處,遲至100年間始以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於無權占有之地上物無補償義務等理由,作出拒絕補償之處分,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屬無據而判決撤銷原處分,該會貽誤先機,徒增後續查估補償作業困擾,難卸疏失之責。
二、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5月判決駁回原民會上訴,該會固因地上物已滅失,復無辦理類此補償案例經驗,而難以迅依判決意旨完成補償,惟該會遲至105年6月始召開說明會向陳訴人說明查估補償結果,且判決確定後,歷時3年餘,迄今仍未作出行政處分,行政效能不彰,肇生民怨,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