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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前系主任朱唯勤 違法兼任民營公司董事且持股超過10%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12-08

國立陽明大學教授朱唯勤於擔任該校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期間,兼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該公司24.95%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朱唯勤,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條項但書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被彈劾人朱唯勤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主任,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其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兼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之股份,前開事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朱唯勤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朱唯勤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董事酬勞,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4年6月15日辭去董事職務等語,惟此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朱唯勤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