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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訊創投集團負責人柯文昌違反內線交易案件 監察院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日期:105-12-14

普訊創投集團實際負責人柯文昌,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起訴認定其於美商捷普公司(下稱捷普公司)與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點公司)洽談併購之際,知悉該併購重大消息後,大量買進綠點公司股票,且在捷普公司公開收購期間悉數應賣而不法獲利,涉犯內線交易罪責,在104年12月間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柯文昌向監察院陳情,指稱臺灣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集團)致函承辦檢察官所附光碟(內含5,700多封郵件),乃綠點公司與當時協助併購團隊花旗集團承辦人通信往來光碟,有助於釐清案情,但承辦檢察官竟未將光碟移送給法院,涉有違失等情。案經監察委員王美玉自動調查,並建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經監察院詢問當時承辦檢察官、書記官後,該光碟是否有附卷並送至法院已無從查考,然本案96年12月17日偵結起訴後,迄至100年2月21日法院始因辯護人主張,發覺該光碟並未存於卷內,歷時3年之久,此期間內法院人員、辯護人因均有可能接觸該光碟,肇致本案光碟是否因承辦檢察官、書記官疏忽而未曾附卷,或法院保管疏漏等事由而遺失,均無從考究其緣由。
惟不論何種原因,無從取得原光碟內容5,700餘封信件,該光碟證據自始即非由被告柯文昌取得、保管,其滅失自不應歸責於被告,則被告無須負擔無法以該證據主張對其有利之風險,因此原確定判決未就此詳盡調查,已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調查報告據以要求法務部應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此外,調查也發現,該花旗集團函稿並未存於偵查卷內,以及卷內花旗集團來文,並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發單位蓋時間戳印等違失,亦要求法務部一併檢討。
調查報告最後指出,現行內線交易罪責就重大消息何時「明確」,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現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就此抽象概念之闡釋,尚有歧異,此歧異不但會影響個案適用結果,而且對業界規劃及經營證券投資,有顯著影響,司法院允宜統一法律見解,透過法律問題研討或請最高法院以形成決議方式妥予釐清,使實務見解趨於一致,俾利各下級法院遵循,提高人民對司法判決可預測性,維護法律明確性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