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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技正王灌民涉嫌貪污及偽造文書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彈劾

  • 日期:105-12-22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簡任技正王灌民疑與建築公司人員有不當飲宴、球敘,及其女任職於該公司,致加速辦理核發該公司所申請相關執照,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今(22)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及蔡培村提案,彈劾王灌民,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表示,王灌民之違失如下:
一、王灌民於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1日,接受招待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由業務往來林姓業者支付住宿及打球費用各新臺幣(下同)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嗣林姓業者代辦變更使用執照案,於102年3月18日陳送王灌民時,王灌民當日電請林姓業者面談後即核章決行。王灌民於102年10月5日至6日再接受招待,至中部地區打高爾夫球,旅宿費用為每人9,100元,由林姓與黃姓業者共同經營之公司支付;嗣王灌民經黃姓、林姓業者多次拜託,又於102年11月18日簽准決行建案之使用執照申請案。103年1月1日至5日,林姓業者為感謝簽准決行而招待王灌民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由林姓業者支付住宿及打球費用各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王灌民因職務上行為收取林姓、黃姓業者總計5萬1,100元之不正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罪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兩次赴大陸地區均未依規定向所屬機關申請,違失情節重大。
二、王灌民、林姓業者與該業者之妻,明知王灌民女兒未任職林姓業者建築師事務所,竟由王灌民提供其女兒基本資料,再由林姓業者及其妻將王灌民女兒任職該所100年至102年3月間,每年薪資各為76萬元、76萬元、18萬900元等事項,計入該所薪資支出,並登載扣繳憑單及扣繳憑單上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表,持以申報林姓業者綜合所得稅。王灌民於101年間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扣繳憑單,繕打其女兒101年間任職於該所、年薪為150萬元之不實服務證明書,經林姓業者簽名用印,由王灌民持以其女兒名義申請,獲得青年首次購屋優息貸款800萬元。王灌民因共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有嚴重違失。
三、王灌民於102年間,知悉有業務往來之林姓業者,與人合資購買新莊區土地欲興建住宅大樓販售,竟要求林姓業者讓售股份,並交付100萬元投資金,由林姓業者書寫借據,名為借款實為入股;嗣林姓業者將土地賣給他人,王灌民於102年5月16日到林姓業者家取走上開入股金,違背應避免與有業務往來廠商有業務外金錢往來之規定,核有明確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