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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榮新竹分院怠於追繳溢發獎勵金 造成新臺幣5,070萬餘元獎勵金逾公法上請求權5年時效 退輔會未有效督促 監察院糾正退輔會

  • 日期:105-12-22

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北榮新竹分院,原竹東榮民醫院)89至92年因備抵醫療折讓提列,不足沖抵遭核減之醫療費用,致溢列醫療收入,連帶使獎勵金溢發,監察院調查發現,北榮新竹分院怠於追繳溢發獎勵金,導致新臺幣(下同)5,070萬餘元獎勵金已逾公法上請求權5年時效,恐全數無法收回,且拖延檢討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應負疏失責任人員因逾公務人員懲處權10年時效,僅能為免議處理,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亦未善盡督考之責,監察院於今(22)日國防及情報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方萬富提案,糾正退輔會。
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方萬富指出,按89年3月22日修正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工作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及91年1月31日發布之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可知獎勵金之核算,係以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為基礎,醫療院所之實際收入,於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結算確認予以核減時,獎勵金之發給,自應配合被核減情形為一致性處理,即應自健保確定給付之日起,追扣溢發之獎勵金。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健保局分別於91年7月31日、92年4月3日、92年4月7日、94年7月14日,確定不補付北榮新竹分院89年至92年各年度被核減之醫療費用,惟北榮新竹分院並未於上開時點核算溢發之獎勵金並進行追繳,係在退輔會97年6月發現其應收醫療帳款久懸未收,請其查明處理後,北榮新竹分院方於97年底,簽核自98年起辦理溢發獎勵金之追繳作業。但監察委員表示,北榮新竹分院不僅未執行追繳,甚於99年4月至8月將應收回溢發獎勵金之帳列「其他應收款」,全數以「雜項費用」轉銷,而退輔會在明知溢發獎勵金應予追扣之情形下,不但未督促北榮新竹分院儘速追繳,竟於100年5月及101年9月,以「89至92年間有離職、退休、亡故等情形,實務上不易追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示係針對健保實施總額支付制度後,與本案當時健保支付制度(論量計酬)規範不同」等語,聲復審計部,一再放任其延宕辦理溢發獎勵金追繳作業。
監察委員表示,北榮新竹分院遲至103年3月始發函追繳,距上開健保確定給付日期,已逾公法上請求權5年時效,肇致截至105年6月底止,其中3,578萬餘元獎勵金部分已確定無法收回,且其目前提出之訴訟案件,包括與已繳回者之訴訟,法院均判決(含一審)其敗訴,溢發獎勵金恐全數無法收回,退輔會實難辭督考不力之責。
另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審計部101年11月即要求退輔會查究相關人員責任,但北榮新竹分院卻拖延1年10個月之久,於103年9月才成立專案調查小組,11月對部分人員進行懲處;經統計北榮新竹分院時任案關人員計22人,其中3人確應負疏失責任,惟因已逾公務人員懲處權10年時效而僅能為免議處理,北榮新竹分院怠於檢討案關人員責任,退輔會亦未督促其儘速依限辦理,均有不當。
此外,監察委員表示,除北榮新竹分院外,北榮玉里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灣橋分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等,於93、94年亦有備抵醫療折讓提列不足,致溢發獎勵金情事,其中玉里、嘉義、灣橋分院未及時追繳,造成部分獎勵金因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收回,退輔會允應督促所屬醫療機構覈實估提備抵醫療折讓,並儘速建立獎勵金追繳管控機制,以避免類此情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