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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大學教授張正違法兼任公司獨立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1-05

國立陽明大學教授張正,擔任該校生物醫學暨工程學院院長期間,兼任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今(5)日以12票比0票,全數通過監察委員楊美鈴及蔡培村提案,彈劾張正,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張正自98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擔任國立陽明大學生物醫學暨工程學院院長(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張正於前揭擔任院長期間,違法兼任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出席該公司董事會車馬費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費19萬9,972元,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872、13875、13883號等判決意旨,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