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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學系主任梁明正違法兼任公司監察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1-10

國立高雄大學副教授梁明正,擔任該校工學院電機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兼任有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及劉德勳提案,彈劾梁明正,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且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631號議決,亦認為「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
被彈劾人梁明正於103年2月1日起,為國立高雄大學工學院電機工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迄今,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並於97年9月8日至104年5月12日期間,擔任有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梁明正對前揭事實亦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梁明正雖稱無心之過,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4年5月12日辭去有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等語,且亦查無領取相關報酬,惟此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因而免除其違法責任。梁明正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