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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林園、大發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採購工程嚴重延宕 監察院通過糾正經濟部工業局

  • 日期:106-02-08

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大園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林園/大發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單元設備密閉集氣工程」等2件採購案(下稱本案二採購案,並分別稱大園案、林園大發案),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經濟部工業局怠未恪盡督導之責,致本案二採購案之工程進度嚴重延宕,設備財產使用年限之清查作業等相關規劃、審核、準備作業及行政作為明顯疏漏不足,經核確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爰於今(8)日上午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表示,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本案二採購案之具體缺失至少包括以下數端:
一、 本案大園案、林園大發案等二採購案皆逾原訂完工期限,分別近5年及4年之久,大園案甚至迄未完工,縱經濟部工業局咸認係廠商相關因素所致,惟該等採購案工程進度嚴重延宕,至為明顯,證諸該局於林園大發案進度落後檢討會議,及大園案督導行程之出席率分別僅7.9%及52.9%,相關督導及自主管理紀錄更疏漏不全,洵未恪盡督導之責,殊有欠當。
二、 經濟部工業局基於水污染防治法、該局辦事細則分別賦予該局逾30餘年之「輔導」,與工業區開發「工程」之督導及驗收等法定職責,早應俱備污染防治與開發工程專業學能及素養,尤應充實相關專業人力,詎該局竟以「非工程專業」及「專業人力不足」,作為本案二採購案工程進度遲延之理由,顯難昭公信,核有欠當。
三、 本案大園案、林園大發案等二採購案,既係因應「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放流水標準」之修正而辦理,經濟部工業局本應及早調查所屬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相關設備,並積極規劃,卻皆遲至該等環保法令標準修正發布1個月後,始著手調查規劃,行事難謂積極,洵有欠當。
四、 經濟部工業局疏未完備大園案工程有關項目、設備財產使用年限之清查作業,竟將未屆25年使用年限之調勻池,貿然於98年使用未及15年時,率予規劃拆除,徒增嗣後變更設計所需時程達10個月之久,洵難辭審核及監督不周之責,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另指出,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本案二採購案之關切或請託情事,疏未落實規定於事發3日內完備相關陳報程序,並留下紀錄,顯有欠妥。此外,審計部查核意見既皆已指陳本案二採購案相關缺失,並經監察院調查屬實,經濟部工業局嗣據以提出相關檢討措施,監察院故一併要求經濟部持續督促所屬積極追蹤列管,並審慎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