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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創新產業推廣學院前院長洪瑞華 違法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 且持股超過10%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2-09

國立中興大學前教授洪瑞華於擔任該校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期間,兼任品創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創園公司)監察人,且持有該公司成立時29.23%、增資後20.27%之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案,彈劾洪瑞華,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條項但書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被彈劾人洪瑞華於100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期間,兼任國立中興大學創新產業推廣學院院長,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12職等,其自103年8月25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止,擔任品創園公司監察人,並於103年8月25日至103年9月22日期間,持有品創園公司29.23%之股份,自103年9月23日起至105年1月4日止,仍持有該公司20.27%之股份,前開事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洪瑞華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洪瑞華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監察人酬勞,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3年10月5日辭去監察人職務等語,惟此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洪瑞華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