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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不當移監及遺失報告單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臺北監獄

  • 日期:106-02-15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辦理受刑人(陳訴人)何Ο龍申請保外醫治作業,疑不當要求修改報告日期;未考量其尚有訴訟進行及保外醫治等事由,即率予移監執行,損及權益,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糾正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臺北監獄,並要求議處失職人員。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表示,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臺北監獄違失如下:
一、臺北監獄明知受刑人如有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7款規定,不得移監;且明知受刑人何Ο龍於104年1月6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該監在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7日函請遴選受刑人移監時,未查明何Ο龍尚有上開刑事案件在桃園地檢署偵查中,即草率於105年2月25日,將何Ο龍移送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下稱屏東監獄)執行,不僅違反上開規定,而且對何Ο龍及其家屬之探視會面權益造成極大影響。監察院調查後,始於106年1月25日,將何Ο龍移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核有嚴重違失。
二、何Ο龍於105年2月25日被移至屏東監獄前,曾於同月23日,向臺北監獄提出報告單及醫師開立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單,以申請自費戒護外醫檢查,何Ο龍質疑臺北監獄管理人員要求其將報告單之日期,由23日改為24日,而影響其外醫檢查權益,該監戒護科長稱係其發現日期錯誤後,由何Ο龍自行修改等語。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臺北監獄坦承,上開報告單及檢查單,均因該監相關人員未依法陳核、歸檔,或轉送屏東監獄而遺失,卻未能深入調查係何人未依法保管而遺失、是否出於故意而構成毀損或隱匿公文書罪等事實,亦未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竟以該監業務量龐雜、人力不足,遺失並未造成何Ο龍醫療銜接缺失為由,僅對業務相關人員給予口頭告誡及列入年終考績參考,迄今未為任何懲處,輕忽文書保管之重要性,漠視受刑人之權益,實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亦表示,臺北監獄進行何Ο龍等人移監作業,戒護人員使用鐵線固定連鎖時,未以膠帶纏覆鐵線末端尖銳處,易造成受刑人受傷,對其基本人權之保障難謂為周延,且易使受刑人誤解管理人員有挾怨報復之嫌,核有未當。又何Ο龍於105年2月25日移送屏東監獄,臺北監獄於105年3月2日將何Ο龍保管金匯入屏東監獄華南銀行303專戶後,華南銀行本應於3月4日將匯款通知單攜至屏東監獄,辦理入帳事宜,因該銀行是日漏未攜帶入帳單,遲至3月7日始通知屏東監獄出納入帳,對遲延利息之處理,易滋爭議,復造成受刑人在監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用品之不便,亦有失當。法務部亟應督飭所屬檢討改進,以維護收容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