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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入口金屬探測門老舊失效 美籍被告夾藏利器於宣判庭自戕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 要求司法院改善各法院安檢設備 儘速推動修法 完備法警執行安全檢查之法源依據

  • 日期:106-03-1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審理105 年度訴字第130 號美籍被告ARHANKA TYREL MARTINC(中文名李瑪翰)因走私罌粟種子及大麻種子入境臺灣,並栽種大麻成株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1案,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 時15分許宣判,被告李瑪翰到庭聆判,在法官向其說明仍可上訴之際,拿出預藏於口袋並已拆成兩片之利剪,以刺頸之方式自戕身亡。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楊美鈴之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及彰化地院確實檢討改進。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相關機關之缺失如下:
一、 彰化地院法庭入口處金屬探測門老舊失效,致美籍被告得以雜誌夾藏利器進入法庭,尚難認為法警安全檢查及法警長指揮監督有何疏失。惟該院2台金屬探測門早經法警室簽報汰換,並由司法院補助經費,汰換其中1台,彰化地院卻未重視機關安全維護需求,以即將搬遷新廈及經費不足為由,繼續使用另1台舊型探測門,又未隨時檢測其功能,肇生重大危安事故。
二、 各法院安檢設備普遍老舊,設置及維護經費不足,加以法警人力欠缺,難以落實門禁管理及安全檢查。司法院允應指示各法院重視機關安全,寬列經費,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三、 彰化地院合議庭於宣判期日未通知特約通譯到場,被告可能在語言不通之情形下,恐誤解將被當庭收押執行徒刑,或服刑完畢後將被驅逐出境,導致其採取自戕之過激行為。司法院允宜累積有關外籍人士審判之案例經驗,強化法官對外籍被告審判心理之掌握,並提醒法官宣判期日屬審判程序一環,應視需要通知特約通譯到庭,以落實對外籍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
四、 彰化地院於事發時之應變作為尚無延誤,然因被告自戕,傷及頸動脈,大量出血,送醫後仍不治身亡,值庭法警心理遭受極大衝擊,彰化地院允應給予必要之關懷及協助,司法院亦應加強法警應變及救護之訓練。
五、 法院對進出法院建築物之民眾採取安全檢查及強制措施,需有法律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有關法警職務之規定,尚不足以作為干預權行使之基礎,而各法院訂定之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內容亦有欠完備。司法院擬於法院組織法中增訂法警執行安全檢查之修法草案,與組織法及作用法分立原則容有未合,雖非健全法制之正辧,但有助於完備法庭安全維護之法源依據,允應儘速推動修法工作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