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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05年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 預定於106年5月底前公開辦理抽籤

  • 日期:106-04-05

監察院為落實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每年均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就受理之財產申報案件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由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開會議,按年度申報總人數5%之比例,公開辦理抽籤。102年、103年及104年財產申報案件,分別抽查393人、397人及396人,105年財產申報案件,預定於106年5月底前公開辦理抽籤。
前開查核案件,經查核結果,如審認申報人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者,依本法第12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根據監察院統計,105年因財產申報故意申報不實受裁罰者,計有39人,罰鍰金額約1千5百萬元;受裁罰財產項目以保險居首位、債務次之、存款第三。
為促進申報人瞭解財產申報規定,減少受罰情事發生,監察院每年均積極辦理法令宣導及申報輔導作業,並將財產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態樣,置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財產申報專區」中,提供申報人下載參閱。申報人如於申報後尚未經抽籤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申請更正;如採網路申報者,得重新上傳更正後之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