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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生活輔導員甄試舞弊案 監察院調查促使原民會修訂相關法規 強化督導考核機制

  • 日期:106-04-05

有關「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於104年1月30日辦理『原住民生活輔導員甄試』,詎該處代理處長等徇情枉法,竟使逾期報名之林姓考生應考,並竄改其成績協助高分錄取。為釐清權責機關或承辦人員處理過程有無重大違法失職,及行政責任歸屬等問題,容有深入查明之必要案」,前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於105年2月間完成調查報告。
該調查報告除查明本件甄試舞弊案之發生經過,釐清相關人員應負之責任外,亦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歷來對於地方政府僱用原住民生活輔導員之甄選遴用方式,未設具體規範,對於相關甄選遴用程序,亦欠缺實質考核機制等制度面缺失,以及花蓮縣政府對於104年1月間辦理之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公開甄選案,未能審慎嚴謹辦理筆、面試程序,恣意臨時更改考試流程、使不具應試資格人員參加考試,復對於試卷及成績統計資料管理鬆散,致予有心人士可乘之隙,均核有疏失。
本案調查意見經送請原民會及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後,原民會已於105年6月間,邀集轄有原住民生活輔導員之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嗣並據以訂定「原住民生活輔導員公開甄選作業規範」(再經修正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工員師公開甄選作業規範」),復於同年12月修訂「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主要修正重點包括聘僱資格、專業知能訓練、督導考核與待遇、爭議處理及救濟途徑等,均函頒地方政府,並積極督導落實辦理。而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則已依監察院調查意見進行檢討,向各業務科重申,嗣後辦理相關甄試流程更改事宜,應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相關人員,確保其權益,不可私自更改流程,如再發生,則簽報議處;另就重要公文書及試卷、成績統計等文件資料,加強宣導應妥善保管並上鎖,避免再發生相同弊端。
至於本案相關違失人員之行政責任部分,除督固‧撒耘(時任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代理處長,案發後已調整職務為花蓮縣政府秘書),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5年4月間作成休職1年之懲戒處分外,另該府原住民行政處涉有違失之1名科長及1名專員,亦經花蓮縣政府各核予申誡1次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