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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前所長林建宇 違法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且持股超過10%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4-06

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林建宇於擔任該校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所長期間,兼任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老鄉長茶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分別持有該二公司16.7%及20%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方萬富、江綺雯提案,彈劾林建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同條項但書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被彈劾人林建宇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擔任國立中興大學運動與健康管理研究所所長,該行政職務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其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止,兼任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司16.7%股份;另自102年9月3日起至104年4月29日止,兼任老鄉長茶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並持有該公司20%股份。林建宇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不諱,違法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林建宇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上開公司為家族企業,且於獲知違法後,已辭去董事及監察人職務等語,惟此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林建宇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