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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 漠視承商持續欠繳權利金 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4-13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辦理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案件,漠視承商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群晟公司)持續欠繳權利金,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包宗和、陳小紅提案,糾正體育局。
糾正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體育局於「103年度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臺北田徑場及臺北體育館停車場委外經營管理案」(下稱前案)履約期間,漠視群晟公司持續欠繳權利金,未適時援引契約「乙方逾期繳納逾20日以上者,甲方並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迄104年12月底,累積積欠金額新臺幣(下同)2,681萬餘元;復未提前因應105年度新案委託作業,致需展延契約期程,迄105年3月19日終止契約,累積欠款高達3,592萬餘元,履約管理嚴重失當,核有違失。
二、體育局無視群晟公司於103年度前案仍積欠鉅額權利金尚未解決之事實,任令其再度參與105年度新案之投標並得標,嗣後旋以該公司仍積欠前案鉅額權利金尚未解決為由,撤銷其新案得標權,惟該公司拒不接受該決定,致衍生後續爭議,顯有疏失。
三、體育局於105年3月19日終止前案契約後,任由群晟公司無約經營管理至同年12月1日,雙方爭訟不斷,嚴重損及政府威信暨權益,顯有怠失。
本案另就下列缺失,要求臺北市政府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一、體育局於撤銷群晟公司105年度新案得標權後,於雙方並未正式簽署契約前,該局竟以「債權相互抵銷」為由,扣收105年度新案履約保證金,抵充103年度前案權利金欠款,顯有未當。
二、本停車場105年度新案開標過程,體育局運動設施科胡雅雯科員曾對群晟公司參標資格提出質疑,指稱該公司於103年度前案仍有積欠權利金情形,惟開標主持人秘書室林彥良主任未詳查欠款金額,即率爾決標予該公司,嗣後兩人均遭申誡一次懲處,該懲處似有違比例原則,允應切實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