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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內部控制形同虛設 致約僱人員利用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便 詐領公款高達497萬餘元 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06-05-04

有關審計部函報,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派員抽查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103年度財務收支,據報該公所約僱人員林春枝辦理物品採購,涉以不實收據詐取公款之貪污不法情事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江明蒼、仉桂美及章仁香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泰安鄉公所。
監察委員共同調查發現,泰安鄉公所採購作業內控機制長期有諸多疏失,例如採購業務經辦人員,未經簽准即將其私章暨職務印信交由林春枝辦理採購業務、未依採購計畫及實際需求,並配合預算,彙案辦理各單位業務所需採購之物品、原始憑證涉有變造或塗改痕跡,卻未詳細審核發現、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物品驗收,內部審核人員均未提出審核意見、未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物品管理工作檢核及年度盤點作業,及公庫支票未逕付政府債權人而長期由承辦人墊付,且支票未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等,肇致林春枝上開貪污不法情事,然該公所遲至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林春枝以不實收據核銷小額物品採購款後,始知悉林春枝詐領公款長達4年餘,足見其分層督管機制未確實,採購作業內部控制機制形同虛設,審核作業流於形式,衍生重大違失,內部控制機制完全瓦解。
此外,泰安鄉公所採購辦公用品耗材金額超逾往年甚多,99年至103年(截至10月8日)購置辦公用品耗材之實支金額與預算比較結果,其比率自99年度0.77倍,上升至103年度2.58倍,惟該公所業務主管及內部審核人員均未發現異常,查究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失卻把關審核之功能,預算控制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