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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東西二、三圳電鍍業稽查不力 農地污染面積持續擴大 彰化縣政府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5-04

彰化縣政府為改善轄內東西二、三圳灌溉系統水質及降低農地污染負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於98年間訂定「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該府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雖然據以稽查及監督轄內事業放流水水質,但是長期未能確實稽查東西二、三圳含重金屬廢水來源,及時遏止非法業者長期偷排廢水行為,肇生附近水體及土壤遭受污染,該縣境內農地污染面積也持續擴大,凸顯公權力之執行,力有未逮,而彰化縣政府亦未有效發揮督促或協助功能。以上種種缺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李月德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
監察委員表示,環保局於東西二、三圳設置的水質監測站「嘉犁重劃29輪區」、「泰和路三段」,自99年起已測得水中重金屬鎳、銅之含量高於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0.2㎎/L),該局雖曾針對該二監測站附近電鍍業者加以稽查,但是未能及時查察非法業者長期偷排廢水行為。監察委員指出,根據環保局106年2月20日的簡報資料,違法業者自88年間起即有偷排廢水於灌溉渠道情事,亦引發民怨,環保局雖於86年至102年12月止針對業者各稽查近70次,但是未能及時查察並遏止非法行為,迄102年12月間,經檢、警配合查緝,才查獲業者以暗管偷排廢水情事,已延誤污染防治契機,公權力執行顯然力有未逮,彰化縣政府也未能有效督促或協助,確有不當。
監察委員提及,彰化縣政府水污染稽查人力欠缺,每年對於轄內事業的稽查頻率偏低,無法有效嚇阻違法業者持續偷排廢水行為,縣境內農地污染面積也持續擴大,根據彰化縣政府農地污染調查結果,東西二、三圳流域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農地共計159.2公頃,該區域調查超標的農地面積,約占全縣污染農地增加面積的69%。監察委員語重心長表示,東西二、三圳為彰化縣重要的灌溉渠道,但是灌溉水質長年遭受含重金屬的廢水污染,灌溉區農地污染面積持續擴大,而污染農地所生產的農作物,如經食用,將危及人體健康,實應重視。因此,也要求彰化縣政府應依法確實查察已列管的土壤污染場址附近,是否有居民使用地下水、種植食用農作物或養殖農產等情形,避免遭受污染的土地與人類活動接觸,並應賡續調查農地污染狀況及進行污染整治,同時避免整治過程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以維護居民健康及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