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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地面安全機制 未臻健全-通行證及助航燈光備品之預防性維護機制 仍待加強

  • 日期:106-05-09

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地面安全之監督管理,已提具多項措施,惟部分空側嚴重違規項目發生頻仍,各項通行證管控機制未臻健全,空側設施毀損復原求償欠缺標準作業程序,且尚未成立獨立專責之安全辦公室,亟待研謀改善等情」乙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李月德及江明蒼所提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確實督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園機場公司)確實檢討改進。
本案缺失如下:
一、桃園機場公司應強化空側作業自我督察作業,落實內部控管機制,以維機場空側地面之運作及安全;亦應儘快成立獨立專責之安全服務辦公室,俾符國際安全規範,並有效發揮安全管理系統之功能。
二、桃園機場公司現行長期機場通行工作證,因無法事先得知員工離職情況,以致存有管理疏漏,且短期機場通行工作證無清查機制,亦有安全管理之疑慮,另空側車輛通行證尚未完成建置偵測系統管控,難以確保機場安全,均待積極檢討改進。
三、桃園機場公司現行車輛駕駛許可證之清查機制效果,仍未明確,且其考核者資格、有關無駕駛許可證者或累犯之空側作業單位違規處罰等機制,仍需檢討改善,以降低違規風險,俾維機場安全。
四、桃園機場公司未建立助航燈光之庫存品管控,及預防性維護替換作業電腦化系統,以致跑道邊燈毀損後,無法及時更換新品,僅能暫拆其他燈具使用,容有影響航空地面燈光設施運作狀況及性能水準之虞,允應積極檢討改進。
附註: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8條之1第3項暨「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2條之規定,空側係指「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依前述規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空側範圍,為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之區域,包括跑道、滑行道及停機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