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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1,249人之1,261筆存單逾期續約並追溯補發高達1.16億元利息,另對於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利資格者,仍持續發給利息等違失,雖經審計部多次要求更正,仍託詞置之不理,國防部行事消極,明顯浪費公帑作為,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5-10

「國防部辦理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案」所涉違失,經審計部多次查核發現,國防部仍託詞不予改善,經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於今(10)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經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討論通過。
本糾正案臚列國防部以下三點違失:
一、國防部基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之原則,以該部100年8月29日函釋準用「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優惠存款契約逾期滿日2年始續約者,自續約日起適用優惠利率計息,且追溯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惟該部卻以100年11月17日會議之語意不明決議,要求受託辦理存款機構臺灣銀行據以執行,該行發生執行疑義,多次報請函釋時,國防部均未本於職責予以釐清,不僅容許逾2年未辦理續約之退除役官兵與臺灣銀行續約時,得追溯補發至前次期滿日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自100年迄105年間,共計有1,249人之1,261筆存單,溢領差額利息高達新臺幣(下同)1.16億餘元,且國防部返還臺灣銀行墊付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款項前,亦未複核臺灣銀行每月函送之清算資料,審視是否確符該部100年8月29日函釋有關「…優存契約逾到期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規定;又迄退除給付發放業務於103年8月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辦理前,國防部仍未落實業務移交工作,致該會接辦後仍延續該部錯誤,使本項違失持續至105年;102年9月間審計部辦理專案查核時,即發現前揭違失,自103年3月18日起,多次發函要求處理改善及釐清人員責任,惟國防部均置之不理,直至105年5月27日始函退輔會,有關逾期滿日2年始續約者之計息規定,更遲至106年3月22日方函臺灣銀行要求追繳溢發差額利息,凡此充分透露國防部便宜行事,消極應對心態,洵有違失。
二、依銓敘部88年8月20日函釋:「…退休金之優惠存款係屬退休金之附屬權利,其主權利如依規定喪失或停止,從權利應即失所附麗…」之意旨,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而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益者,亦應同時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資格,惟國防部均未確依前揭規定通知臺灣銀行及退輔會,停止前揭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且於審計部查得前揭違失,亦多次函請國防部處理時,該部雖查復將依銓敘部函釋辦理,惟均未依所復內容進行後續事宜,且遲至106年3月24日始檢附相關資料,函請臺灣銀行辦理追繳,違失明確。
三、因已退伍轉(再)任公職者,已非退除身分,自不應再享有優惠存款待遇。惟目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轉(再)任公職者仍享有優惠存款待遇。前揭不合理情形早經立法院決議要求改善,行政院亦多次函請國防部配合辦理修正。然國防部迄今僅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範之「支領退休俸之退伍軍(士)官再任公職者」,停止優惠存款待遇,為修法預告,至於同條例第31條規範之「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仍未依立法院決議及行政院要求,辦理修法作業,亦有怠失。
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另指出,國防部基於政府政策照顧該部退役袍澤基本經濟生活之考量,雖已提出不宜全面追繳溢領利息之種種客觀事實限制(如當事人已死亡、當事人年逾70歲等),惟國防部罔顧溢領事實多年,致本案溢領差額利息者計有1,249人,且金額高達1.16億餘元,終需由全民負擔,該部自難辭其咎,要求國防部一併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