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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諸多缺失 監察院建請司法院、行政院審慎研議檢討改進

  • 日期:106-05-3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5年11月及106年1月提出2份調查報告,分別針對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之缺失,提出多項意見。前者對於鑑定證據未能受到切實檢視,及司法人員普遍缺乏判讀科學證據能力,致生冤抑乙節,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整各機關團體與學者專家意見,提出應強化檢察官科學辦案能力之職能訓練,建立迅速與妥適之鑑定意見審查制度,及層級化與多元化科學鑑定(識)系統等建議,以提升鑑識機關之公正性;後者則針對測謊鑑定之要件、程序、採認,尚無一定準則規定,且測謊鑑定機關各自訂定不同之標準作業流程,規範未能一致,恐致當事人受到不公平對待,並侵及人格權,建請司法院及行政院實有審慎研議及適用之必要。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就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后豐大橋墜橋案及呂介閔被訴殺人等案件,到監察院陳訴,認上開案件存有嚴重之科學鑑識錯誤;另亦針對上開案件涉及測謊鑑定之準確性及證據之證明力,提出質疑,監察委員調查及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決議通過,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參辦,並檢討改進函復。
監察院指出,鑑定之正確性攸關當事人之權益甚鉅,有關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等,已列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討論議題,相關主管機關允宜正視,以維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