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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長王基勝涉嫌性侵女下士 指揮官等隱匿案情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6-06

「據悉,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於105年6月至8月間,疑發生某女性下士遭王姓士官長性騷擾事件,斲傷國軍形象。究本案實情為何?調查程序與懲處方式適法與否?軍方在人員操守教育、監督管理機制之運作情形為何?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案件數量及法令規範、防治措施、處理方式有無缺失?軍方與社政單位對被害人有無給予協助及輔導?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監察委員高鳳仙、包宗和提案彈劾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下稱75資電群)前士官長王基勝、前指揮官曾紀群及前營長成遠志,監察院於今(6)日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包宗和表示,經調查後,王基勝、曾紀群及成遠志所涉違失如下:
一、 被彈劾人王基勝任職75資電群士官長時,違背其下屬A女之意願,於105年6月22日上班時間將A女推倒床上後為親吻及撫摸胸部等行為,另於同年7月26日、8月9日、8月16日之上班時間及6月27日之下班時間,共4次為熊抱A女欲為親吻等行為,使A女感到非常噁心、難過及絕望,不斷哭泣。再者,其於同年6月至8月之上班或下班時間,不斷用LINE向A女傳送「何時要來找我」、「房間等我」、「偷偷來喔!」等訊息,其中1天內傳10多次約有3天,使A女感到厭煩及恐懼。其於上班、下班時間所為上開行為,分別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性騷擾,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3款所定應受懲罰事由,陸軍第八軍團(下稱軍團)指揮部調查報告亦認定其成立性騷擾在案,涉犯強制猥褻罪行為,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不僅對A女造成嚴重傷害,且重傷國軍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二、 被彈劾人曾紀群任職75資電群指揮官,被彈劾人成遠志任職該群區域營營長,於105年8月24日接受回報本件疑似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時,不僅未依法主動調查並協助被害人提出申訴,竟意圖掩蓋事實、隱匿案情,被彈劾人曾紀群未依法向軍團回報,且指示被彈劾人成遠志,以非性騷擾事由懲處被彈劾人王基勝並調離現職,被彈劾人成遠志遂於同年月26日以不實之「行為不檢」、「怠忽職守」事由,核予被彈劾人王基勝記過3次處分,且未經權責長官批示簽呈、令稿,逕行指示人事官楊佳澤發布無送達證書之懲處令;嗣後經其下屬施○○、聶○○、吳立德、楊振英等分別反映處分事由不當,被彈劾人曾紀群仍維持原處置、隱匿不報,且指示被彈劾人成遠志歸還或銷毀A女及檢舉人蔣○○之報告書,被彈劾人成遠志雖未依指示歸還或銷毀,但曾企圖說服施○○、聶○○勿再追究此事;軍團因保防官丁建同回報而知悉本案並介入調查後,被彈劾人曾紀群始指示被彈劾人成遠志於同年9月12日通知人事官註銷懲處令。被彈劾人曾紀群、成遠志上開行為違法亂紀,經媒體報導,嚴重損害軍譽,其與楊佳澤均涉犯長官職責罪,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