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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蔦松大排設置抽水站工程 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06-06-07

有關審計部函報,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派員抽查發現雲林縣政府「蔦松大排治理工程(第1期)-東瓊埔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及東水井中排一抽水站工程」執行情形未盡周全等情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7)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雲林縣政府。
本案工程設置抽水站係為解決雲林縣水林鄉及口湖鄉蔦松大排區域之淹水問題,原預定100年4月6日完工,惟雲林縣政府未督促施工廠商落實自主檢查,亦未要求設計監造單位確實執行各項檢查,任令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低落,導致雲林縣政府水利處遲未確認竣工,且初驗及正式驗收之改善複驗,高達5次後,仍無法驗收合格,至103年12月9日,始因廠商無力改善而終止契約,核其工程逾期497天(施工逾期316天及驗收逾期181天),逾期違約金、未施作項目及缺失扣款等,罰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13萬餘元,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雲林縣政府怠於督促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主要設備檢(試)驗,亦未切實要求設計監造單位,落實土木與機械技師共同簽證負責,任由廠商安裝未經測試與檢驗合格之抽水機械設備;復未於竣工前依規定完妥整體綜合試運轉,致後續驗收時,發生機械設備運轉晃動過大等多項缺失。
二、 雲林縣政府明顯未能落實品質管制,亦未及時確認缺失改善及辦理缺失複驗,且未依規定限期廠商履行驗收相關作業程序,嚴重延宕施工進度及驗收期程,並導致101年至103年豪大雨及颱風期間,該府以吊運移動式抽水機,緊急因應淹水問題,另徒增不經濟支出69萬餘元,實難辭監督不周之責。
三、 雲林縣政府未詳查廠商欠缺柴油引擎性能檢驗資料,亦未依規定辦理抽水機組設備部分之工廠性能及材料檢驗,卻仍支付工程價款;復未督促廠商延長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有效期限,或於有效期屆滿前,請求給付保證書之金額並暫予保管,致廠商無履約保證狀態長達3年3個月,影響機關權益,實有未妥。
此外,經濟部水利署為本案中央執行機關,卻未善盡審查督導及管制考核之責,該署第五河川局每月邀集轄區相關縣市政府召開「列管計畫會前會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會議」,雖針對蔦松大排設置抽水站工程,多次督請雲林縣政府儘速趕工,惟卻未對於「抽水機豎軸偏心造成晃動」、「驗收時程延宕」及「支付工程價款不當」等核心事項,提出具體建議事項或督促作為,亦未注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而衍生採購品質不良狀況,監察院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