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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前副校長謝漢萍 違法兼職大陸地區公司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6-14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漢萍兼任該校副校長期間,擔任大陸地區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於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彈劾謝漢萍,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952663187號書函:「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另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雖屬非執行職務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
彈劾案文指出,謝漢萍於民國100年7月1日至102年5月14日,兼任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行政職務期間,擔任大陸地區企業鉅泉光電公司及星星科技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