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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性侵及誣告女上士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彈劾

  • 日期:106-07-06

有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處理所屬104旅仲姓上校參謀主任涉及對部屬強制猥褻事件,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保密規定及不當發布新聞等情案」乙案,全案調查後,經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今(6)日上午審查,並通過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下稱104旅)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將其部屬A女帶至貴賓室藉機為強吻及摸胸等強制猥褻行為,在A女提出告訴後,竟對A女提出誣告,其所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及誣告罪,故提案彈劾之。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彈劾之理由如下:
一、仲崇嶠於104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在104旅之貴賓室內,對上士資訊士之A女以雙手環抱A女肩膀及背,以身體貼近A女身體,A女以左手擋在胸前拉開距離以示拒絕後,仲崇嶠明知A女表示不願意,竟稱:可以親妳嗎?同時迅速以手托住A女下巴,並親吻A女嘴唇約5秒。再稱:其實我一直很喜歡妳和妳的孩子等語,又迅速親吻A女,同時以左手隔著衣服撫摸A女乳房,A女隨即以手推開仲崇嶠之手掌。仲崇嶠又第3次強吻A女,A女將仲崇嶠推開後,離開貴賓室。仲崇嶠對A女所為上開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成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二、仲崇嶠明知A女向臺中憲兵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性騷擾及強制猥褻之告訴並非捏造誣告,竟以其未曾對A女性騷擾為由,基於誣告罪之故意,意圖使A女受刑事處罰,於104年7月29日、同年11月25日分別向臺中憲兵隊及臺中地檢署,對A女提出誣告、誹謗及妨害名譽之告訴,臺中地檢署因而分104年度偵字第27751號案件偵辦,嗣於105年3月1日對A女為不起訴處分。仲崇嶠所為已構成誣告罪,實有嚴重違失,臺中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於106年3月18日對仲崇嶠以涉犯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