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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任令高價市有財產長年閒置 監察院要求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06-07-06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辦理臺北市萬芳社區中心商業設施標售(租)作業未盡職責,且對審計機關審核意見所為聲復不夠周詳,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6年7月6日下午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所提調查報告,要求都發局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派員抽查臺北市住宅基金103年度財務收支狀況,發現都發局所轄臺北市萬芳社區中心萬美街1段25號地下1樓及地下1樓之1等2戶商業設施,自86年1月19日取得使用執照,至該處查核日(103年11月)長達17年餘期間,均無使用紀錄。核有未能研謀標脫對策、持續以相同模式辦理標售(租)多年、經營管理消極,任令高價市有財產長年閒置未使用等缺失。
調查報告指出,該2戶商業設施,從92年10月起至95年2月止辦理33次、95年3月起至102年1月止辦理47次,共計80次標售(租),均未能順利標脫。期間,都發局曾於102年3月22日委託顧問公司尋求解決對策;103年12月12日簽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有關地下室出口、增設電扶梯、改變分戶方式等法令及工程可行性問題;亦曾經評估作檔案室使用。惟因硬體改善需視實際使用者需求,方能達預期效益;且該2戶商業設施亦不符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要求,都發局未敢冒然投入改善成本,而未接續辦理,致審計機關認有虛應聲復、毫無具體改善作為情事。
本案2戶商業設施,經都發局持續聯繫可能潛在需求對象,終於在105年3月30日順利標租,除節省原先預估需投入之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基本改善費用外,每年尚可獲租金收入1,610,016元。衡酌都發局所轄萬芳社區中心107戶商業設施,扣除目前都發局自用的1戶及出租中的5戶,已回收101戶房地成本9億1,545萬元,並創造11億7,393萬元(標售盈餘款10億3,712萬元,租金收入約1億3,680萬元) 盈餘,對都發局所管住宅基金不可謂無助益,爰監察院決議不予議處相關人員,惟都發局對審計機關歷次之審核通知未允重視、聲復亦未臻敬謹,不無疏失,允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