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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湖鎮公所辦理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 未審慎進行可行性評估 無法依約辦理工程驗收及立案申請 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7-06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下稱溪湖鎮公所)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案之執行,經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陳慶財調查發現,溪湖鎮公所未審慎辦理可行性評估,衍生應支付劉宇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服務解約金,並徒耗規劃設計作業;於審查趙永順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規劃設計草圖等,未能有效控管修正期程,於函請該事務所限期修正相關事項時,詎多次以平信寄發,致難論是否有逾期補正情事;復未能依據評選須知,進行全區整體配置等之實質審查,致主體工程欠缺相關設施設備,而無法完成托兒所立案申請;且未能管控建造執照之有效期限而逾期失效,使興建工期延宕;又於趙永順建築師事務所未依評選須知與勞務合約書之規定,完成托兒所立案申請,溪湖鎮公所仍辦理工程驗收及同意支付服務費用餘款等,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今(6)日通過糾正溪湖鎮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溪湖鎮公所未審慎辦理溪湖鎮立聯合托兒所新建工程案之可行性評估,於97年以編列工程經費僅有之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辦理本案總工程經費6,000萬元之委外規劃、設計服務採購,嗣因經費不足,而與規劃設計之劉宇建築師事務所解約,衍生應支付解約之11萬餘元,並徒耗設計規劃作業2年5個月,延宕辦理期程及未符預期效益。
二、嗣溪湖鎮公所為繼續執行本案,遂重新於100年11月以工程總經費4,000萬元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由趙永順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溪湖鎮公所於審查該事務所提出之規劃設計草圖等,就歷次應修正事項,竟未明定修正期限,致未能有效控管修正期程;復於本案細部設計成果書圖修正階段,在函請該事務所限期修正相關事項時,詎多次以平信寄發,致難核定是否有逾期補正與論斷責任歸屬。
三、溪湖鎮公所未能依據本案評選須知之規範,對趙永順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規劃設計,進行全區整體配置及建築設計之實質審查,復未審慎考量施作特殊屋頂材質工項之必要性,終致需減作量體及應配置之設施設備,衍生僅主體工程完工,因欠缺相關設施設備而無法完成托兒所立案申請,未能及時彰顯工程效益。
四、溪湖鎮公所取得建造執照後,雖因工程採購發包多次流標,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惟溪湖鎮公所竟未能管控建造執照之有效期限,而使執照逾期失效,肇致水葉營造有限公司於工程得標後,因無建造執照而未能開工,造成興建工期延宕。
五、依評選須知與勞務合約書規定,趙永順建築師事務所應依約完成托兒所立案申請,然溪湖鎮公所於該事務所僅取得本案使用執照而未完成立案申請情形下,竟仍辦理工程驗收,及同意支付該事務所服務費用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