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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持續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 並積極促進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 以確保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 日期:106-07-06

「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中國大陸與韓國政府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大幅開放金融服務項目,亟待積極研議透過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提升我國金融業者國際競爭力」之調查案,監察院於今(6)日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中,討論通過由監察委員陳小紅提出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為調查本案,特別舉行2場諮詢會議,徵詢9位學者專家之寶貴意見,並請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說明。調查報告提出下列意見,請行政機關面對當前局勢妥為檢討因應,以利我國金融業之長足發展,且提請有關機構正視金融科技之發展趨勢,研提具體策略,以提升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一、「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將金融服務業列入早期收穫清單,惟迄今尚有部分承諾開放項目未能落實,大陸方面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承諾之條件遠優於其賦予其他國家者,亦迄未生效實施,我政府允宜掌握時機及早落實;而統計顯示我國銀行在中國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於104年及105年之獲利已明顯衰退;然中國大陸除與韓國於104年6月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承諾開放韓國金融機構於中國大陸可承辦相關業務外,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並已展開三方共同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凡此在在均將進一步衝擊我國金融業者於中國大陸之業務拓展及獲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允應妥為因應,俾利我國金融業未來之業務開拓及發展。
二、金融科技發展飛速,我國已明顯落後,而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與金融科技息息相關,金管會應摒除過往「監督管制」重於「鼓勵發展」心態,協助我國相關業者,迎頭趕上。又,基於金融科技非僅單一部會職責,政府除應秉持金融政策為國家戰略政策思維之高度外,允應儘速研議成立跨部會機制/平台之可行性,以為運籌。
三、「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惟專家學者們咸認,該條例草案仍存不少潛在缺失,金管會允應持續聽取各界建言,並適時加以澄清或回應,以力求上開法令之更加周延與廣獲支持;另對於金融科技發展之重要關鍵-資訊/大數據,不宜任由引進之國外廠商全盤掌控,政府應積極協助國內相關產業提升競爭力,以利我國金融科技之長足發展。
四、面對世界各國競相謀求金融科技發展之浪潮,我國可參考他國金融科技發展之成功經驗,衡酌本身之優勢及環境,思忖金融科技發展之未來走向。對於究應由金融業自行研發金融科技相關服務,抑或由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業務,金管會允應深入瞭解,並審慎評估其監理思維及作為,俾於金融科技發展與消費者保護、風險控管間取得平衡。
五、良好之電子商務環境為發展金融科技之基礎,惟迄今我國良好之電子商務環境仍付之闕如。我國電子商務環境除遠遠落後於中國大陸外,甚至不及部分東南亞國家電子商務之規模。面對此一瓶頸,政府允宜採取開放態度,引進或加入國外之大型廠商,以「破壞式創新」方式,示範並帶動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主管機關更應積極建制並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俾迎戰金融產業新商業模式之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