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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假借權力 圖本身及他人之利益 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劉德勳、王美玉要求中央研究院檢討改進 強化內控機制

  • 日期:106-07-13

有關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之女為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大股東之一,引發社會爭議。究其持有股票之交易及資金流向為何?翁啟惠有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迴避及內線交易規定?有否接受企業申讓鉅額股票?相關事實均有釐清之必要乙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劉德勳、王美玉之調查報告,要求中研院檢討改進,強化內控機制。
監察委員表示,本案調查意見有關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之個人違失部分,業經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本(7)月4日審查通過,其理由及認定依據,主要如下:
一、 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卻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代為投資及持有代理投資之資產,並由張念慈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藉以購買大量股票,投資謀取鉅額利益,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張念慈提供150萬股浩鼎公司之技術股,與張念慈達成收受不當對價之期約。又為圖利張念慈所成立之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雅公司),進而不當協助該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且於101年12月14日,指示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宗益交付醣分子與潤雅公司後,又擅自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生效日為101年12月17日之材料移轉契約,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
(一) 監察委員於調查期間,曾親自詢問翁啟惠及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而依翁啟惠及張念慈於監察院之說明,及提供之書面補充說明等資料,翁啟惠自承與張念慈係自麻省理工學院求學開始,已結識三十餘年,曾共同創業及投資,並委託張念慈投資及持有代理投資之資產,翁啟惠並於98年10月14日開立91,145美元支票、100年2月25日開立124,093美元支票,認購浩鼎公司股票,而以鄭秀珍名義持有800張浩鼎公司股票。100年6月間,張念慈邀翁啟惠投資香港高鑫公司股票,翁啟惠告知張念慈將購買50萬股,但未匯入資金,同年10月10日間,翁啟惠卻以電子郵件告知,張念慈要售出30萬股高鑫公司股票,張念慈即以電子郵件,折算當日交易價之獲利金額給翁啟惠,因此翁啟惠僅支付148,337美元,即取得價值約19萬美元之20萬股高鑫公司股票,並以Alpha公司名義持有該股票。
(二) 101年2月間,張念慈告知翁啟惠將為其出售20萬股高鑫公司股票,以所得股款認購660張浩鼎公司股票,不足之差額97,972美元部分,則由翁啟惠於101年2月23日開立支票予張念慈以支付,然悉由張念慈先行代墊,事實上高鑫公司股票迄至101年10月12日,始由張念慈賣出。
(三) 101年間尹衍樑請張念慈洽特定人認購浩鼎公司股票,張念慈欲以能低價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而取得翁啟惠之協助,經向尹衍樑借支321萬美元,並透過中嘉公司帳戶,將借款匯入翁啟惠女兒翁郁琇帳戶,而翁啟惠則以其女兒翁郁琇名義,在玉山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及在玉山證券開立證券帳戶,而取得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嗣後並由張念慈於102年2月至3月間,出售浩鼎公司股票,以償還前述向尹衍樑之借款(相關股票之交易及資金流向流程詳如附圖)。另翁啟惠於監察院詢問時,亦表示其並未依法申報上開相關持有之股票。
(四) 翁啟惠於監察院詢問時說明稱﹕「有關我的技轉,我都直接迴避,以避免可能造成利益衝突」,而對於有關潤雅公司與浩鼎公司之關係亦稱:「我們一直覺得是同一家。浩鼎沒有要做量產,要做研發,所以潤雅先來談。……那時我們是有一些關切,看起來是同一家,但分開登記。」但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起訴翁啟惠後,檢送監察院之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內容,中研院承辦人陳淑珍於草擬潤雅公司備忘錄過程中,數次修改版本,讓潤雅公司得以在未簽署專屬授權契約前,即可派員進駐中研院學習技轉技術,期間均以電子郵件告知翁啟惠,且陳淑珍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錄亦稱﹕「在備忘錄期間,潤雅公司不須支付任何對價給中研院」、「於備忘錄中同意讓潤雅公司派員先行學習技術等事項,相關email有以副本寄給翁啟惠及吳宗益,所以他們知道。因為潤雅公司想先派員來學習技術,所以我也必須先得到翁啟惠、吳宗益同意才可以」、「我承認我們放寬備忘錄條件,讓潤雅公司先派員前來學習技術」等語。
(五) 另依中研院105年10月20日函說明,中研院與潤雅公司並未曾簽署材料移轉契約,而潤雅公司亦未支付任何款項。但翁啟惠卻擅自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生效日為101年12月17日之材料移轉契約,並指示吳宗益於101年12月17日,逕行交付由中研院產製之2.23公克Globo H醣分子,而吳宗益於臺北市調查處之調查筆錄亦稱:因為浩鼎公司很急著要Globo H,我就依據翁啟惠在101年12月14日的電郵副知給我的指示,我就先交付我手邊已做好的2.23g給浩鼎公司(應為潤雅公司),我並將對方簽收的收據副本寄給翁啟惠,當時我認為潤雅公司想要先簽材料移轉契約,同意以200萬元支付3g的Globo H。Globo H我知道第一次交付2.23g,中間潤雅公司派員在中研院基因體中心實驗室接受指導,曾自行製造4g多,總共交了10g。
二、 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而103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翁啟惠為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督導訂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上開規定,顯有重大違失部分﹕
翁啟惠於監察院詢問時,對於是否督導訂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答稱:「那時我是院長,才訂定相關規範,揭露二等親都要。」而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大量浩鼎公司股票,惟中研院與浩鼎公司於103年5月13日簽訂專屬授權契約,翁啟惠於103年4月11日卻在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中簽名表示﹕「本人聲明無任何需揭露之『財產利益』及『非財產利益』」。
三、 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且具有中研院院長職位之身分,對於浩鼎公司發布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公布抗乳癌新藥OBI-822臨床2╱3期解盲結果時,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浩鼎公司間之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違背誠信,傷害政府信譽部分﹕
翁啟惠於監察院詢問時,說明略以:「我只是想用科學角度去解釋。全世界大多媒體都是正面解讀。」「失敗是媒體解讀的,浩鼎從來沒有說失敗,是說與原來設計沒有達標,但有免疫反應的與對照組比較時有非常顯著的療效。我的說法是事實。」「我非常正面、樂觀看待這個疫苗。只是設計上,沒有以有免疫反應來評估療效。沒有免疫反應當然不可能有效。這個臨床試驗結果是相當讓人興奮。」但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大量浩鼎公司股票,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浩鼎公司間之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之股票,言行自有嚴重失當。
監察委員另表示,本案另針對下列3項缺失,要求中研院檢討改進,強化內控機制:
一、 中研院放寬備忘錄條件,允許潤雅公司員工無償至中研院學習技術;且中研院與潤雅公司未簽署材料移轉契約,竟將中研院之研究成果醣分子無償交付潤雅公司等,核中研院相關作為,明顯不當。
二、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而103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前院長翁啟惠為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惟中研院相關單位,一無所悉,又中研院之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對於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連孫子女、外孫子女均予明示,而竟漏「子女」等,均核有未當。本案除造成中研院崇高聲譽大幅受損外,對於政府整體形象亦已嚴重斲傷,中研院當深切檢討相關機制,以符合國人之殷殷期待。
三、 中研院辦理之法律諮詢服務採購案,依據審計部查核意見及監察院調查所得,採購行政作業顯有欠妥,應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