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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即火速准退伍、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將被害人及其配偶懲處及調職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日期:106-07-20

監察院調查有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處理所屬104旅仲姓上校參謀主任涉及對部屬強制猥褻事件,疑涉違反偵查不公開、保密規定及不當發布新聞」乙案,於今(20)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下稱陸軍司令部)。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下稱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下稱104旅),於104年7月間發生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其部屬A女強制猥褻案,仲崇嶠於105年4月26日向陸軍司令部申請退伍時,該部明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已於105年3月1日對其因涉犯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卻未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將其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職務,竟於短短3日即火速核定其退伍。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十軍團受理A女性騷擾申訴後,明知臺中憲兵隊已將仲崇嶠以涉犯強制觸摸罪嫌,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卻於後續性騷擾申覆會,草率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嗣經臺中地檢署提起公訴後,十軍團雖撤銷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遲至監察委員詢問後,始於106年6月6日重新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十軍團於A女提出申訴後,未徵詢其意願,竟將A女由104旅調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之規定。另104旅忽視A女產後照顧幼兒之需求,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以科長無核假權限為由,將其緊急召回並核予申誡乙次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A女之配偶於案發後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申訴,卻遭記過處分,限制其言論自由,侵害其捍衛家人之權益。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糾正陸軍司令部之詳細理由如下:
一、陸軍司令部在仲崇嶠於105年4月26日申請退伍時,明知臺中地檢署已於105年3月1日對仲崇嶠因涉犯強制猥褻罪而提起公訴,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前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仲崇嶠有應受懲戒之事由。惟該部不僅未依法將仲崇嶠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職務,靜待監察院調查結果,再決定是否准許退伍,竟於其申請退伍後,短短3日,即火速於105年4月29日核定退伍,並自105年5月1日零時生效,遲至退伍後之105年12月28日始核定「記大過兩次」懲罰,核有明確違失。
二、十軍團於104年7月20日受理A女提出性騷擾申訴後,於同年8月5日召開性騷擾申訴會,認定仲崇嶠性騷擾不成立;嗣其明知臺中憲兵隊於同年8月18日,將仲崇嶠以涉犯強制觸摸罪嫌,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卻於同年12月4日召開性騷擾申覆會時,未通知A女及相關證人出席,即草率認定仲崇嶠性騷擾不成立。其於105年3月1日臺中地檢署對仲崇嶠因涉犯強制猥褻罪而提起公訴後,雖於同年5月20日撤銷原性騷擾申訴決定,卻未重為決定,任令申訴案懸而未決,且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30日,判處仲崇嶠有期徒刑8月,A女再次提起性騷擾申訴後,竟以仲崇嶠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而非性騷擾為由,於同年12月20日決議不受理。其遲至監察委員詢問後,始於106年6月6日重新作成仲崇嶠性騷擾成立之申訴審議決議書,實有嚴重違失。
三、A女於104年7月20日16時提出性騷擾申訴後,十軍團雖於當日21時,將仲崇嶠由104旅安排至十軍團,靜待調查,但未徵詢A女意願,竟於同年8月16日,將A女由104旅調職至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衛生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關於不得因提出申訴而予以調職之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四、A女原本排定104年7月18日至19日留值,因甫生產幼兒,尚有哺餵母奶需求,經其直屬林姓中校作戰情報科長准假,自18日19時45分至19日7時10分後,即離營返家。惟19日約5時55分仲崇嶠在集合場實施點名,A女未到,仲崇嶠認林姓科長無核假權限,竟要求緊急召回A女,當時A女正哺乳母奶,被迫放下手邊照顧幼兒工作緊急返營,且事後以「A女於104年7月18日值勤時間逕自請事假,且未依規定找代理人代為值勤,致資訊室無人留值」為由,先遭受「申誡乙次」之處分,嗣後更加重為「記過乙次」處分。104旅忽視A女產後照顧幼兒之需求,不僅未協助其找到適當代理人並完成請假手續,竟於其得到科長准假離營後,以科長無核假權限為由,將其緊急召回,並對其為上開處分,實有不當。
五、A女之配偶B男,任職104旅旅部連,於104年7月20日在「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留言,指控其妻遭該旅上校參謀主任熊抱強吻,希望國防部能督促十軍團公正處理。投訴一事經其單位內社群軟體群組散佈,遭部分媒體登載。該旅部連對B男以「不當使用通訊軟體之作為,傳播未經證實內容,對當事人造成負面名譽」為由,核予記過乙次處分。B男向陸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救濟,經陸軍司令部105年議決字第025號決議書決議「原處置撤銷,另為適法之處理」後,該旅部連始於105年4月22日註銷該記過處分。該旅部連對於依體制內申訴途徑為其配偶發聲之B男,給予記過處分,限制其言論自由,侵害其捍衛家人之權益,實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