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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糾正南投縣政府辦理土石疏濬作業,既未能善盡保護河防安全之責,又未真正確實檢討分析廠商各工項量化說明之合理性,衍生貪瀆廉政問題,核有缺失

  • 日期:106-08-03

南投縣政府辦理「102清水溪瑞草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土石標售」案,把關核閱層級之文書管理機制失靈,且未落實監控系統,肇致直徑逾5米大石違法外運後無法追回,未善盡保護河防安全之責;而在辦理「102加走寮溪瑞興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支出部分」時,僅憑廠商有將工項逐一量化說明,及來函保證施工品質與誠信履約,未真正確實檢討分析各工項量化說明之合理性,衍生貪瀆廉政問題,均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陳慶財、李月德、江明蒼提案,糾正南投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南投縣政府辦理「102清水溪瑞草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土石標售」案,公文內部管理鬆散,先是越權核定同意承攬廠商違法外運大石公文,復於發文之際,未併同副知保全廠商、警察機關,以落實監控機制,肇致直徑逾5米之大石違法外運後無法追回,既造成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又讓疏濬後之大塊石,無法堆疊於兩岸,以養灘護坡,錯失河防安全雙重保障之機會,核有疏失:
(一)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資源開發科業務執掌之一為土石採取審核及稽查,對於「102清水溪瑞草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支出部分」標案補充說明書第8點規定:「疏濬採區之巨石(長徑1.5公尺以上)不予外運。」等相關規定,應知之甚詳。然該府承辦單位工務處資源開發科科長卻以科長身分,三層越權決行南投縣政府103年10月8日府工資字第1030199496號函,繼而縣府新聞及行政處發文,又未依照文書處理手冊有關公文印製之規定,於該公文上註記「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科長決行」。足見,南投縣政府之公文審查管理系統徒具形式,把關核閱層級之文書管理機制失靈,錯失機先防範本案之發生。
(二) 又查,縱使同意承攬廠商外運1公尺以上大石,其粒徑亦限於1.5公尺以下,然據南投縣政府103年10月31日府工資字第1030217141號函廠商略以:「103年10月15日載運5車大石(每車約2顆),警察現場查獲之部分大石直徑或長度已達5公尺,該大石價值遠超過該公司得標該疏濬工區土石標價。」顯見南投縣政府未核實並落實地磅之重量管制,並輔以保全及警察機關之監控機制,造成廠商將違法外運之大石加工完畢,無法恢復原狀運回。
(三) 南投縣政府辦理「102清水溪瑞草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土石標售」案時,既造成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又讓疏濬後之大塊石,無法堆疊於兩岸,以養灘護坡,錯失河防安全雙重保障之機會,明顯有違失。
二、 南投縣政府辦理「102加走寮溪瑞興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支出部分」標案過程,為防低價搶標影響公共工程品質,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簽辦廠商低價搶標問題時,僅憑廠商有將工項逐一量化說明,及來函保證施工品質及誠信履約,未真正確實檢討分析各工項量化說明之合理性,衍生貪瀆廉政問題:
(一) 低價搶標影響公共工程品質,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訂定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應限期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若機關認為其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其注重「廠商說明之合理性」。
(二) 惟查南投縣政府辦理「102加走寮溪瑞興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支出部分」標案過程,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對於該府承辦人黃員(編按:南投地檢署以黃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於105年6月16日提起公訴)所簽辦廠商說明書之審核結果合理性加以調查時,黃員概回以「當初時間很趕」、「我不知道如何解釋」、「我無法解釋」等語,對此,南投縣政府於監察院詢問時表示:「當初我們都是相信同仁,會主動積極辦理的就只有黃員願意辦理疏濬,當初確實非常複雜,沒有考慮很多。」足見,該府僅憑最低標廠商有將工項逐一量化說明,及來函保證施工品質與誠信履約,未真正確實檢討分析各工項量化說明之合理性,衍生貪瀆廉政問題。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南投縣政府變更土石疏濬及標售作業順序,由先疏濬、後標售,改為先標售、後疏濬,工程投標廠商低價搶標情形更加嚴重,雖詢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宜由執行機關依現地實況,因地制宜調整作業方式,故無必然之因果關係,惟從該府及經濟部水利署提供近期疏濬工程(支出標)決標資料顯示,廠商低價搶標之情形確實嚴重,亟待檢討並研謀改善。又該府辦理土石標售案件補充說明書之重量與體積換算密度值,未依實際狀況適切修訂相關文字,核與實驗數據不符,亦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