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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成立之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底,累計營業損失已達1億487萬餘元;依規定該公司不得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卻於99年至101年間比照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且於公司營業項目未擴展前提下,年年增加人力,並大幅調陞員工職等職級,造成每年用人成本逾總營業成本之5成;行政院早於100年8月已核定原桃園縣政府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卻遲至106年6月8日始核定所屬事業機構106年度經營績效評估基準表等相關規定,突顯桃園市政府亦未積極督促該公司改善營運,相關違失今日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8-15

桃園市政府所屬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空城公司)自成立後持續虧損,且營運情形未見起色,桃園市政府亦未積極督促改善,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楊美鈴對桃園市政府糾正提案。
糾正案指出本案4點主要違失如下:
一、航空城公司章程雖定有眾多營業項目,卻未積極拓展業務、增裕營收,以致除營業資產租賃及政府補助收入外,並無其他營業收入來源,截至105年底,累計營業損失已達新臺幣(下同)1億487萬餘元。該公司營運資金長年閒置未加妥善配置運用,不僅營運績效不彰、缺乏企業經營理念,更遑論達成帶動「桃園航空城」相關創新產業,促進國際商務貿易與地方經濟繁榮之設立目的。
二、航空城公司員工薪資待遇係採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依規定不得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惟該公司於99年度至101年度卻以照顧員工,體恤工作辛勞為由,分別於前揭期間,比照各該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放規定,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已有違失。嗣前揭違失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得,並函請桃園市政府督促改善,惟該府卻未依法為負責之答復,僅以該公司於案關年度並未辦理年度考核,故核發年終工作獎金為由查復,明顯悖離事實,亦有違失。
三、航空城公司雖因航空城計畫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公告相關作業,難以取得機場周邊產業用地,公司營運無法依原訂章程項目執行,102年以後營業收入僅執行「營業資產租賃」一項,卻仍連年增加人力,且以處理例行性行政事務及協助辦理桃園市政府業務為主,各年度用人費用均逾總營業成本之二分之一,致該公司營業損失逐年遞增;又未依該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職員晉陞,且在公司營運前景不確定下,未依法詳列政策因素,報請審議及核定,即以薪酬制度與「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內之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相較,員工薪資待遇偏低為由,於公司尚處於連續4年虧損情形下,簽經原桃園縣政府同意後,於103年初以調整職等(級)方式,大幅調高員工薪資,監察委員認為原桃園縣政府及航空城公司均有違失。
四、航空城公司屬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成立之營業基金組織。100年4月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原桃園縣政府檢附該公司職員薪資表報核時,即已指出航空城公司人員進用及業務均尚未穩定,其薪給宜謹慎規劃,薪點折合率應在66元範圍內規劃;原桃園縣政府嗣雖二度核定該公司職員薪資表,然迄106年7月仍有部分薪點區間折合率高於66元;且原「桃園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早於100年8月18日經行政院核定,惟桃園市政府卻以航空城公司尚屬規劃籌設階段,未有具體營運績效為由,至105年1月30日及105年6月4日始分別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年度考核要點」,明定6大考核項目,復於106年6月8日方核定相關事業機構(包含航空城公司)106年度經營績效評估基準表,明顯未積極考核該公司之營運管理,並督促其改善營運虧損,亦核有違失。
本案監察委員陳小紅、楊美鈴一併要求行政院及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等面向再加檢討,以協助、督促航空城公司改善營運,落實該公司設立目標,相關內容如下:
政府為使臺灣成為東亞海空樞紐,打造「桃園航空城」旗艦計畫,並成立航空城公司,期望能以「彈性執行投資開發管理」之企業經營模式,推動「桃園航空城」之永續發展,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帶動相關創新產業,促進國際商務貿易與地方經濟繁榮。然而,由於「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計畫」規模及內容多次變更,加以機場周邊產業用地尚未取得,致該公司業務推展面臨困難,迄今仍以行銷參訪及協助市府行政為主要業務,明顯與其設立宗旨相悖。爰要求行政院與桃園市政府應檢討該公司定位,並與相關主管機關通力合作,積極協助、督促該公司達成設立目標,以確實發揮「桃園航空城」之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