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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張壯謀投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

  • 日期:106-08-16

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張壯謀於任職期間,投資持有旺旺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嗣於102年5月10日更名為「樂來移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2日更名為「樂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來公司)股份,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16)日上午審查並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張壯謀,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壯謀自98年12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其自96年間樂來公司設立時,即投資持有該公司5萬股股份,嗣至102年5月10日始將其持有之樂來公司股份全數移轉他人。故其於98年12月20日至102年5月9日期間,均持有樂來公司股份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嗣復於未卸任局長職務前,自10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止投資持有樂來公司股份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91萬股)之11.52%,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務員投資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之規定。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表示,被彈劾人對於其確曾於樂來公司設立時出資新臺幣50萬元,持有該公司半數之股份,嗣於102年5月10日將股份全數轉讓他人,其後復分別於103年8月4日及同年9月12日公司增資時,增加對該公司之持股2萬股及20萬股等情,坦承不諱;惟辯稱其只知道按規定不能當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完全不知道持股不能超過10%;關於該股權事項,其並未親自經手,而係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故不甚清楚,印象中,於擔任局長後,有請受託人將股份移轉掉;另樂來公司於103年底至104年間進行一系列增資,其係因較早將資金投入,才會於103年底時超過10%等語。惟「原係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如不停止其經營,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前經司法院32年4月21日院字第2504號解釋釋明在案。復為貫徹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致力於所任職務,努力從公之規範目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針對公務員參與「經營」以外之「投資」行為,亦設有不得逾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之限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書函亦曾明確釋示:「未擔任公職前之投資經營商業行為,於任公職時,未立即辦理撤股(資)、撤銷公司職務登記、降低持股比率至未超過百分之十或將公司解散登記者,應認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規定。」被彈劾人自98年12月20日起擔任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卻未依法辦理撤股或移轉持股,降低持股比率至10%以下,直至102年5月10日,始將所持有之樂來公司股份轉讓他人,其後竟復於卸任前之103年9月12日起,增加對樂來公司之持股達22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1.52%,衡諸前揭法令及相關解釋意旨,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而本條項禁止公務員投資公司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10%之規定,當係指任公職之整段期間均不得逾10%而言,被彈劾人之辯詞自非可採;又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法之行政責任,乃至明之理。故被彈劾人辯稱其完全不知持股不能超過10%之規定一節,縱屬實情,亦不得解免違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