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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漁獲銳減案 力促農委會解決問題

  • 日期:106-10-11

由於臺灣沿海漁貨量逐年下滑,衝擊漁業經濟,為保障漁民生計並維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監察院前於105年9月完成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促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配合修改多項法規,有益紓緩漁業資源枯竭困境。
監察院表示,農委會於106年3月21日修正「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自106年度起,調整所有漁船獎勵休漁之在港日數,由90日提高至102日,獎勵休漁之出海日數維持90日;自107年度起,全面調高並獎勵休漁之在港日數為120日,出海日數維持90日;另自106年度起,對非法漁業行為及違反「漁業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者,均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
監察院云,關於「刺網漁業」問題,農委會也於106年1月5日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明定刺網漁業不得登記為兼營漁業,原已核准兼營者,得兼營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以限制刺網漁業漁船艘數;且農委會另輔導基隆市政府預告「基隆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新北市政府預告「他縣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新北市之限制事項」、宜蘭縣政府預告「宜蘭縣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以避免漁業資源遭過度捕撈,並兼顧漁民生計。
監察院指出,在「拖網漁業」問題方面,農委會另於106年3月28日修正「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禁止拖網漁船於禁漁區範圍內作業,或投網、揚網,及禁止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作業,並增列收回及撤銷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之處分,遏阻違規作業。
監察院並提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於105年共計查獲240件拖網違規案件,106年1月至5月底止,也查獲94件拖網漁船違規案件,已達嚇阻違規之作用。
監察院強調,臺灣四周環海,為確保珍貴漁業資源得以世代永續利用,維護漁民生計,提高漁民收益,將持續督促農委會、海巡署等機關落實執法,保護漁業資源,使我國成為國際永續漁業肯認之優良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