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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關心接受感化教育之兒童及青少年受教權益 促使少年輔育院落實後續轉銜、復學教育

  • 日期:106-10-11

監察院針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於接受矯正機關感化教育結業後,有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3條之規定,落實後續轉銜、復學教育,尤其是女性收容學生之轉銜、復學過程,有無遭遇排斥或歧視等情,進行調查。於104年9月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經持續追蹤後,已促成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下稱桃園少輔院)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下稱彰化少輔院),與當地政府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合作,自105學年度得核發應屆國中學生領取本校畢業證書,並將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下稱少輔院)教育,納入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指導範疇。
監察院指出,桃園及彰化少輔院已針對男、女學生分別開設高三班(男、女各1班),以因應女性收容少年就讀高三之需求;於女生部增設時尚造型科,以因應女性收容學生對技職教育之需求。104學年度迄今,時尚造型科已有3名學生出院,轉銜至同年級相關技職科系就讀,且無降轉情形,出院學生復學後降轉情形已有明顯改善。少輔院於學生出院前,與勞動部合作,對於需就業協助者,主動轉介參加技能訓練或就業媒合。
另經法務部與教育部研商認定,少輔院提供收容學生職業繼續教育,其學分證明得採認為入學條件或辦理學分抵免。桃園及彰化少輔院已於105學年度統一提供符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之課程。另就相關法令,如研提「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勞動部訂定發布「辦理少年矯正機關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等。以具體制度措施,配合法令修訂,促使非行少年在矯正機構之就學及後續之轉銜復學,均得到具體改善。
本案調查委員為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培村、副院長孫大川及監察委員王美玉,經調查後,提出多項調查意見包括:法務部就少輔院教育之實施,未遵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所揭示「人民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及「對於弱勢族群教育,應予以特別保障」之規定,採補習學校分校教育課程,並搭配才藝課程,顯與一般教育體制脫鉤,使少年矯治機構所收容之學生,不但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且離院後,面臨降讀或轉讀不同類科情形者,比例高達57.3%,嚴重損及學生就學權益。又,法務部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女性學生需求,將其一律收容於採以監獄生活管理為主之彰化少輔院,排拒在矯正學校體系之外。致有52.3%女性收容學生有就學意願,並希望就讀職業類科,卻僅能就讀彰化少輔院附設之高中進修學校分校,就學學制及學籍均受到限制,且最高學籍至高二,致使女性收容學生離院後再就學者,降轉讀不同類科之比例達1/4,案經糾正法務部函請機關檢討改進,提出上述作法,保障收容學生之教育權。監察院仍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以確保少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