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就改制前高雄縣橋頭鄉前鄉長李清福收取工程回扣款案,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測謊程序有重大瑕疵,確定判決未調查證據,判決理由矛盾疑點,研議聲請再審並提起非常上訴。
調查報告指出李清福收取工程回扣款案偵查、審理程序,主要違失如下:
(一)遍查本案卷證發現,調查局對李清福等被告之測謊鑑定,並非由檢察官或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為之,應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且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傳訊施測人員李復國,又混淆「證人」與「鑑定」係屬不同法定證據方法,不同具結程序,將李復國當成證人訊問。確定判決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並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重大瑕疵。
(二)確定判決理由對於測謊程序之論述,因第一審法院判決理由漏載調查局檢送之測謊鑑定書部分測謊程序內容,致確定判決理由援引調查局施作之測謊鑑定原理之文意未明,形同調查局測謊鑑定未經調查,應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監察院勘驗該次測謊鑑定過程之錄影帶發現,李復國施測時有下列重大瑕疵:
1.被告李清福係突遭羈押禁見而數日未睡覺,且無食慾又腹瀉,處於身心極端疲憊,不適受測狀態。李復國施測後,對當時法務部調查局暨所屬高雄縣調查站(下稱高雄縣調查站)(嗣改隸高雄市調查處)偵辦人員表示:(李清福)身體狀況不行啊﹗眼睛那麼紅……緊張的會是我,出狀況就糟糕了……。
2.李復國施測的辦公室在馬路邊,且室內冷氣機運轉聲音大,環境吵雜,致受測者無法清楚並完整聽取李復國質問之題目。
3.李復國施測過程中,時有高雄縣調查站全站之廣播聲干擾等情形,施測環境顯然不適合測謊鑑定。
4.李復國於正式測試時,時有轉動測謊儀器上旋鈕,致測謊圖譜上所記錄之呼吸、血壓脈搏及膚電等反應曲線幅度高低之相對強弱比較失準,無法判斷李清福回答問題時究有無說謊反應,該測謊鑑定應屬無效。
(四)高雄縣調查站未依法院要求移送詢問被告錄音(影)帶給法院。因此,本案自89年3月7日繫屬第一審法院後,被告及辯護人多次質疑高雄縣調查站承辦人員不正方法詢問,法院均無從勘驗詢問錄音(影)帶調查,直到更三審法院要求懲處高雄市調查處承辦人員,始於104年11月13日函送偵訊過程錄音(影)帶。本案自繫屬法院歷時15年,始得由法院依據勘驗詢問錄音(影)帶結果,發現確有不正訊問情形(表1),核有違失,法務部應追究所屬調查局承辦人員延遲不移送詢問被告錄音(影)帶給法院之違失責任。
(五)本案確定判決認定李清福收受廠商黃振興工程回扣有罪,是以技士林貴興於88年3月4日偵訊時供述,其聽聞廠商有給李清福工程回扣之「會錢」。但確定判決就李清福被訴圖利廠商李清瑞部分,卻認定林貴興同日偵訊時所述為「傳聞」而不可採,故撤銷改判無罪。本案確定判決就同一證人之證述其聽聞之事,為全然相左之判斷取捨,理由相互矛盾,判決違法(表2)。
(六)李清福被訴廠商黃振興於偵查自白,86年間,因承包林頭路等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而交付其新臺幣(下同)20萬元回扣部分,確定判決認為無罪理由是黃振興自白交付之20萬元,與該工程得標價15%計算回扣款僅17萬餘元不符。但在認定李清福被訴收取其他工程回扣款有罪時,卻又僅憑廠商黃振興、陳文柱自白,甚至在廠商鐘新榮及許駿懋否認時,均未調查確認有無相關工程,也未釐清以得標價15%工程回扣計算之金額是否相符,以致於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李清福有罪之附表一所載305項舞弊工程中,根本查無相關工程,所引證據與理由並未相符,判決理由有不備且矛盾之違法(表3及表4)。
表1:更三審勘驗後排除不正詢(訊)問所取得自白情形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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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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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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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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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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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3月3日17時許調查站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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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柱自白/自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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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告以如未自白將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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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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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3月3日20時許檢察官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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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柱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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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查人員係以檢察官將到場偵訊為由,以羈押之不利益勸誘被告自白,此不正詢問方法,自應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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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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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4月29日調查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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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興之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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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詢問過程未見辯護人在場,則調查人員於詢問中告以如未自白將受搜索之強制處分,且拘束其人身自由至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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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林貴興證述內容與判決情形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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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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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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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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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福收受廠商工程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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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福圖利廠商李清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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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貴興
證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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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之承包商曾在鄉公所聚會時,提及繳交『會錢』之事,我向他們詢問是何『會錢』,承包商均要我別問此事,惟事後經我了解此『會錢』即為工程回扣款。
2.在公所內有聽聞包商聊天提示要繳會錢,我問繳何會錢,包商要我不用問,後來據我得知即是回扣,但回扣成數多少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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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李清瑞曾拿南帝、永玖順來承包工程,我本人手上只辦過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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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黃振興證述支付回扣款與工程項目情形一覽表
黃振興支付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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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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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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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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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圍路復興巷等6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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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明德新村籃球場」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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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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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寮村禮義巷等11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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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甲圍甲昌路224巷」、「仕和欄杆及溝蓋改善」、「新莊北側大排加蓋(第二段)」、「新莊村保檜巷道路水溝」、「甲北社區活動中心整修」等5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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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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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林村林北路等7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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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此7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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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原確定判決附表2
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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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行賄日期(即李清福收受回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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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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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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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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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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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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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萬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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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柱對所獲得指定承包之橋頭鄉公所工程,亦均送15%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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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回扣款,約每5至10件工程結算乙次。陳文柱自橋頭鄉農會帳戶84.10.14領現金74萬7千元,其中49萬5千元,85.1.5領現金97萬元取72萬元,85.3.9提領現金77萬5千不等交給李清福做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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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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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萬6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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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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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萬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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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新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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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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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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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其橋頭鄉農會帳戶,轉帳給陳文柱,陳文柱於83.11.1轉帳入李清福在橋頭鄉農會帳戶,作為工程回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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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駿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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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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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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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妻陳○香在橋頭鄉鄉農會之帳戶直接轉帳入李清福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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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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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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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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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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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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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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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款人為達昌土木包工業之橋頭 鄉公所工程款鄉庫支票直接轉帳入李清福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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