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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106年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 預定於107年5月底前公開辦理抽籤 請申報人檢視先前之申報資料 如有錯誤請即時更正 以免受罰

  • 日期:107-04-09

監察院為落實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每年均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就受理之財產申報案件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由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開會議,按年度申報總人數5%之比例,公開辦理抽籤。103年、104年及105年財產申報案件,分別抽查397人、396人及401人,106年財產申報案件,預定於本(107)年5月底前公開辦理抽籤。
前開查核案件,如經查核結果,審認申報人有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情事者,依本法第12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分別得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根據監察院統計,去(106)年因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受罰者,計3件,罰鍰金額合計360萬元;因故意申報不實受罰者,計36件,罰鍰金額合計650餘萬元;受罰財產項目,以存款居首位、保險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次之、股票等有價證券第三。
為促進申報人瞭解財產申報規定,減少受罰情事發生,監察院每年均積極辦理法令宣導及申報輔導作業,並將財產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態樣,建置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財產申報專區」,提供申報人下載參閱。申報人如於申報後、尚未經抽籤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申請更正;如採網路申報者,得重新上傳更正後之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