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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及該處技術員王國銘對於業務上督導或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且有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之情事,其中王國銘更曾多次收受承攬廠商交付之金錢賄賂,甚至協助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其2人所為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等相關規定,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林國明、陳景峻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9-11-1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下稱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及該處技術員王國銘,對於業務上督導或承辦之工程採購案件,多次接受承攬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且有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之情事,其中技術員王國銘更曾多次收受承攬廠商交付之金錢賄賂,甚至協助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以及於104及105年間另藉中元普渡之機,向在蘇澳港營運處施工之包商人員詐取贊普款項收為自用之不法行為。其2人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及第21條第1款等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2)日審查並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陳景峻提案,彈劾方碩堂及王國銘,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據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方碩堂及王國銘所涉之違失情節分別如下:

一、 被彈劾人方碩堂部分:

(一)督導辦理「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疏濬工程」,2度接受廠商人員黃○修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

(二)於105年3、4月間,2度接受廠商人員李○寬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遂於該年度內陸續將「信號台阻絕設施損壞拆除新作工程」等5件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與王國銘共同指定由李○寬所持股之尚○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另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程」於105年5月間亦由尚○公司得標承作,方碩堂於105年8月31日及同年12月9日,復2度接受李○寬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

(三)於105年10月間梅姬颱風過後,蘇澳港營運處擬發包「3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及「蘇澳港#6、#7水溝蓋整修工程」2項工程,方碩堂明知該2案之施工預算書、詳細價目表等標案文件,係由杰○公司負責人王○杰代為製作,竟仍指示承辦人簽請依限制性招標,且逕邀王○杰所經營之「杰○公司」及其借名之「勁○企業社」參加比價之虛偽比價方式辦理,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且於105年11月17日接受王○杰之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

 

二、 被彈劾人王國銘部分:

(一)辦理「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疏濬工程」過程,2度接受廠商人員黃○修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並且2度收受黃○修交付之現金賂賄,合計3萬元。

(二)辦理「蘇澳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工程」過程,5度接受廠商人員王○杰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並分3次收受王○杰交付之現金賂賄,合計20萬元;另於105年4月26日收受該案轉包廠商業者李來成交付之現金賂賄15,000元。又其明知本案轉包予李來成施作而於第二期請款之「浮標固定排放工作」項目中,施作鐵鍊有重量不足契約所定3,000公斤之缺失,另於第末期請款之「新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既有桿柱檢修)」項目有未依契約設計圖說施作「懸臂標誌構造物基礎」2座之情形,竟仍於經手驗收請款程序時予以包庇而未予查報。

(三)於105年3、4月間,2度接受廠商人員李○寬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遂於該年度內陸續將「信號台阻絕設施損壞拆除新作工程」等5件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與方碩堂共同指定由李○寬所持股之尚○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另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程」於105年5月間亦由尚○公司得標承作,王國銘亦於105年8月31日及同年12月9日,2度接受李○寬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

(四)於辦理「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案過程,3度接受有意投標之廠商人員王○杰提供之飲宴招待,並依王○杰之要求,將該案另一投標廠商業者李○寬之聯絡方式告知王○杰,以及協助向李○寬轉知相關訊息,以幫助投標廠商間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王○杰因王國銘之上開協助而與李○寬取得聯繫,雙方並以「事成之後將由王○杰支付15萬元予李○寬作為答謝」為條件,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嗣即順利於該案第二次開標時得標。王國銘復分別收受王○杰及李○寬交付之現金賄賂計5萬元及2萬元。

(五)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案,有逕自指定廠商議價及施作之權責,遂利用其逕洽廠商施作之職權,指定王○杰經營之杰○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蘇澳港營運處發包之「#11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等5件小額工程。又王國銘為避免將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全數交由王○杰經營之杰○公司承攬施作,有違採購公平制度,遂要求王○杰借用其他企業社或公司名義承攬,以掩人耳目。王○杰遂另以「天○裝璜木構工程行」及「勁○企業社」之名義,各承攬3件蘇澳港營運處之小額工程。王○杰為答謝王國銘將其權限內之小額工程交予其施作,遂於105年間陸續對王國銘交付11次現金賄賂,合計16萬元;另於105年2月5日由王○杰招待王國銘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

(六)於105年10月間梅姬颱風過後,蘇澳港營運處擬發包「3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及「蘇澳港#6、#7水溝蓋整修工程」2項工程,王國銘明知該2案之施工預算書、詳細價目表等標案文件,係由杰○公司負責人王○杰代為製作,竟仍配合主管指示,將該2工程簽請依限制性招標,且逕邀王○杰所經營之「杰○公司」及其借名之「勁○企業社」參加比價之虛偽比價方式辦理,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且其於105年11月17日及同年12月1日接受王○杰之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

(七)另王國銘分別於104及105年間,藉中元節之機會,向斯時於蘇澳港區內施工之廠商人員詐取15,000元、6,000元、6,000元等金額之「贊普」款項,收為己用。

 

上開被彈劾人所為,除涉及刑事責任,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外,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及第21條第1款等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