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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1年7月審議通過調查報告32案 彈劾案3案 糾正案11案 函請改善案24案

  • 日期:111-08-01

監察院111年7月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計32案,審查決議成立彈劾案3案、彈劾7人,依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審查行政機關違失部分,成立糾正案11案,通過函請改善案24案。
 
監察院統計7月收受人民書狀計1,171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人民書狀1,161件。
 
7月份監察權行使成果分述如下:
一、陳情案處理情形:經審核相關資料後,據以派查11件,函請機關說明、查處101件,送請機關參處212件,屬司法、行政救濟程序261件,併案處理367件,其他209件。
二、彈劾案3案:翁茂鍾「佳和公司炒股案」判決有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周章欽及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子敬指示下,主任觀護人韓國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及副所長楊博賢以不實或不當方式協助其完成易服社會勞動;另周章欽和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仍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周章欽、韓國一、陳子敬、楊博賢、陳宏平等5人,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公務倫理規範,情節重大。高雄市那瑪夏區區長吳牧群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新臺幣1,791萬4,220元之賄賂,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法官周靜妮於104年間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時,未即時到院訊問被告,無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於110年3月19日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借調卷證並攜出法院外影印,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又於離職一個月後,未辦畢離職手續並完成移交,屢經法院催辦,皆置之不理,違反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之規定;其任職法官期間更有多次曠職、延宕保護令案件處理之情形;另於承辦少年案件時,要求少年自賞巴掌及多次濫用職權之違失;以上各節,實有違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法官法第18條之規定,亦損法官公正、中立、獨立之職務形象,嚴重戕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三、糾正案11案:臺北市政府及該府都市發展局對於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違反該中心組織規章等相關規定,恣意調整薪給條件等情,未善盡監督檢查之責,核有違失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及該府都市發展局。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辦理採購有違規定或未臻周妥,皆有重大違失案,糾正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苗栗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肇生移工差別性歧視待遇,侵犯人權案,糾正苗栗縣政府及勞動部。行政院就森林保護缺乏宏觀而整體之政策思維,任令有關機關各自為政、各行其是,未盡統合之能,難辭其咎案,糾正行政院。長期漠視私校教師基本工作權益,致相關勞資爭議及高教現場教師受實質壓迫事件層出不窮,糾正教育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辦理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過程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核有違失案,糾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麻豆分局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