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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另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而涉犯洗錢罪嫌,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12-01-10

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0)日審查並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温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據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温志強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於108至109年間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受承攬廠商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姓兄弟交付之150萬元賄款。

二、三灣鄉公所於109年7月及9月間,因清潔隊員出缺遞補之需而分別辦理一次清潔隊員之公開甄選,被彈劾人於前案開價60萬元作為錄取有意應徵之古姓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員之父親於古員順利錄取後,透過友人轉交60萬元現金賄款予被彈劾人。後案則經相關當事人請託議價後,被彈劾人同意以45萬元作為錄取温姓清潔隊員之代價,並於如數收受賄款後,利用職權協助温員獲核定錄取。

三、109年間三灣鄉公所辦理「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被彈劾人主動向得標廠商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朱○○索賄200萬元,經朱○○親赴鄉公所與被彈劾人斡旋,雙方達成賄款降為100萬元之協議,嗣於該案辦理相關申設流程過程中,陸續收受朱○○交付70萬元現金賄款及1罐茶葉。

四、被彈劾人自107年起透過友人呂○○擔任白手套,與數家工程營造廠商業者私下勾結,組成圍標集團,由呂○○在被彈劾人之授權下,出面安排協調廠商圍標,該等廠商輪序陪圍標三灣鄉公所之工程採購案,使各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被彈劾人在公所內協助獲取有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該圍標集團內之廠商藉前揭手法獲得標案後,再由廠商業者自行計算依約定須給付被彈劾人之賄款數額,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代為收受後再由被彈劾人不定期前往呂○○所經營之打字行收取。
(一)加○營造有限公司及加○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4件標案,由其實際負責人傅○○陸續向被彈劾人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
(二)國○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6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
(三)合○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15件標案,已由其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
(四)舜○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8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王○○或其子王○○陸續將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
(五)綜上,被彈劾人透過上開洽特定廠商圍標工程手法,共收受66件工程賄款計739萬4,100元。
 
五、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公司)之股東兼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因於106、107年間向被彈劾人接洽,爭取由該公司得標三灣鄉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回扣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得標之代價,經被彈劾人應允後,自107年起,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多項設計監造案,遂均經該公所以「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選茗○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由被彈劾人利用其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公司。由吳○○之胞姐協助於各年度年底前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統計各該年度得標須支付被彈劾人之賄款金額,其中,107年度得標11件標案,支付賄款42萬8千元;108年度得標5件標案,支付賄款17萬1千元;109年度得標13件標案,支付賄款59萬9千元;110年度得標24件標案,支付賄款65萬6千元。各年度賄款均由吳○○交付被彈劾人收受,被彈劾人共計收受185萬4千元。

六、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公司)之負責人鄭○○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遂於108年間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被彈劾人辦理工程發包,經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建設課同仁據以編列109年度預算辦理。嗣經被彈劾人引介長期承攬三灣鄉公所設計監造案,同時亦為本件LED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內定得標廠商茗○公司吳○○予鄭○○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其後,109年8月至110年9月間,鄭○○分別於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之招標階段、開工後、報竣工驗收前及驗收後之請款期間,各交付10萬元予被彈劾人,被彈劾人共計收受40萬元賄款,除協助翊○公司順利得標承攬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採購案外,並指示公所同仁配合履約施作事宜,及使廠商後續請款作業順利。

七、另被彈劾人意圖隱匿歷來向廠商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遂借用其母親温葉○○名義於三灣鄉農會開設帳戶,並持有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以供其存入隱匿相關不法所得;復於110年4、5月間,利用收賄之不法所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合資以570萬元購入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土地,而借用其已成年之子温○○之名義登記為土地權利人,藉此隱匿、移轉及變更其歷來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之賄賂,並規避財產申報。
 
被彈劾人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詎其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