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古佳川,於任職期間,涉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得新臺幣(下同)5萬8,350元,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4月1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郭文東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8號彈劾案)已於114年4月8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身為屏東縣長治鄉鄉長,竟藉由審核請購核銷、撥款業務之權限,指示張姓課員以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不實核銷之方式,向長治鄉公所辦理核銷請款。除不實核銷涉及14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又其明知委任律師費4萬元、購買歌手演唱會紀念品5,600元及家人生日聚會1萬2,750元等,計5萬8,350元,均為私人開銷,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為上述行為,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在案,實有愧於選民所為之付託。
二、核其所為除涉犯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且其身為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此違失行為,不僅害及個人之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