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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藉由辦理標租案及採購案之機會,收受廠商賄賂,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蔡崇義、王幼玲、范巽綠委員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4-04-15

被彈劾人陳漢志為苗栗縣通霄鎮(下稱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下稱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將尚未公告之標租文件傳送與特定廠商,該廠商得標後,收受賄款計新臺幣(下同)107萬元;另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共13件採購案之機會,收受賄款計114萬4千元。核其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總計221萬4千元,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4月1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范巽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7號彈劾案)已於114年4月15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核准辦理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後,將該標租案尚未公告之「第1期位置面積圖.ptt」及「太陽能光電位置.doc」文件檔案傳送與特定廠商,並前後收受承租廠商賄款36萬元、71萬元,合計107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

二、被彈劾人利用辦理通霄鎮「108年度通霄鎮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13件工程採購案之機會,向廠商多次收賄總計114萬4千元,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

三、被彈劾人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利用核准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之權限,於標案再次公告前即透漏相關資料與特定廠商,藉此圖謀私利,又收受廠商賄賂107萬元,作為工程順利進行之對價;另利用辦理通霄鎮各項工程採購案之機會,多次收取廠商賄賂合計114萬4千元,是被彈劾人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總計221萬4千元,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懲戒事由,爰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